强迫他人承包水库鱼 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

日期:01-07
水库钓鱼

原标题:强迫他人承包水库鱼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

富川两男子结伴去某水库钓鱼,没曾想,二人被水库承包人陈某等人当场抓包,并被要求以58000元的价格承包水库内的鱼。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7月12日晚10时许,何某及康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某水库洗鸭场时,发现有人在偷钓水库内的鱼,遂打电话通知水库承包人廖某忠、廖某玖、陈某等人去抓钓鱼的人。陈某等人拦住了钓鱼的廖某英、周某文,后将廖某英及周某文带到了廖某忠家里。随后,陈某伙同廖某玖(已判刑)对廖某英及周某文进行威胁,并强迫其二人签订协议,强行以58000元的价格将水库内的鱼转让给廖某英及周某文,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农历年底。次日凌晨,廖某英及周某文迫于无奈,在转让协议上签名并写下欠条才得以回家。之后,陈某多次到廖某英家中索要水库的转让费。2018年9月10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行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陈某在廖某英及周某文非自愿的情况下,以威胁手段强迫廖某英及周某文承包其水库内的鱼,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法院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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