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主高速追尾身亡,轿车担主责冤吗?

日期:01-04
道路交通安全法摩托车追尾

原标题:摩托车主高速追尾身亡,轿车担主责冤吗?

▲资料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男子骑摩托违规上高速后追尾轿车死亡,轿车车主负主责”,日前,一则新闻引起不小的争议。

事发路段为包茂高速陕西榆林段。据报道,2018年10月5日,刘某驾驶已经脱保的两轮摩托车追尾徐四国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刘某死亡。当地交警最初认定称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因对该结果不服,徐四国申请行政复核,不料却得到了更不利的结果——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徐四国应负主要责任。理由为徐四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上夜间能见度低情况下,注意力不集中,发现出口匝道判断错误,突然减速变道,导致车速骤降至7km/h,并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也因成为主要责任方,徐四国目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对于这两次责任认定,徐四国家属耿耿于怀,认为警方故意忽略了全封闭的包茂高速榆林段“不准摩托车通行”的基本事实。

摩托车能否上高速?公众往往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摩托车均不能上高速。但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禁止摩托车上高速。而国务院《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八十三条则有对摩托车上高速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第八十三条明确:“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根据条例,在满足一定要求情况下,摩托车是可以在高速路上行驶的。

不过,在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摩托车是不允许上高速的。如《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摩托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吉林、浙江等地也有类似禁止性规定。而本案案发地陕西省,对此则没有明确的地方性规定。

榆林交警称,包茂高速属于全封闭高速公路,且未设置摩托车专用车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摩托车禁止进入包茂高速榆林段行驶。

该说法也值得商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内容为:“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可设置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高速路在国内根本就没有。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原则,没有摩托车专用车道并非禁止摩托车上高速。

道交法实施条例属国务院行政法规。现在的问题是,即使一些地方在地方规定中明确不允许摩托车上高速,从立法层面而言,也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同时由于规定不一,无形中也会增加普法上面的困难,会造成民众一定程度上的无所适从。

另外,具体司法实践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除了作为未来民事赔偿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外,有时还会直接决定一个人的罪与非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回到本案上,徐四国因错过出口匝道在高速路上骤降车速变更车道,这确实是个极为危险的动作,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起初“同等责任”、申请复核后却得到了“主要责任”的认定和“刑拘”的结果,或许让其家属难以接受,但这不等于最终的责任认定有问题。但话说回来,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尤其是直接涉及一个人罪与非罪时,更加严谨、避免反复,无疑能避免更多争议。

诉诸法律是息讼止争的最好方式,也是平息争议的最优路径。该案听起来“疑点”不少,但借由法律去矫正很多人的认知偏误,厘清那些疑点,其结果合理与否,显然也能得到更公允的判断。

□张柄尧(律师)

编辑 孟然 校对 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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