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立新通讯员贾佳乐)“虽然刑事层面我们对冉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仍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日前,河南省嵩县检察院就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向嵩县公安局制发并送达检察意见书,同时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干警将这一情况登记在该院“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台账上,并标注应回函时间、责任人,方便后续跟进监督。
今年7月,冉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当日抽血检测结果显示,冉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该案被移送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鉴于冉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9月22日,该院依法对冉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承办检察官遂根据《嵩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交机制》(下称《机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于9月24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并由专人进行台账登记。
据介绍,《机制》明确办理的所有不起诉案件都需要向行政检察部门移交审查,并建立“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意见台账,即由行政检察部门组织专人对移送来的线索进行台账化管理,进行小组审查,行政检察部门统一出口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登记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加强跟踪监督,确保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运行见实效。
截至目前,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已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线索案件40起,行政检察部门均已审查完毕,回函归档36份,发出检察意见4份,并持续跟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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