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生活困难登记失业人员将获3000元临时补助
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北京市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将获得一次性3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同时,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也将扩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12月29日发布,其中提出了一系列促就业措施。
不裁员企业可返还缴纳失业险50%
北京市将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实施意见》提出,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金融服务方面,北京市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银行等机构,可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1%给予其奖励。
北京还将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在北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所招用人数和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财政负担。将个人小额便捷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每年补贴8000元
《实施意见》鼓励劳动者提高自身职业技能,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北京市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北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天不低于35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将扩大。《实施意见》提出,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组织其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将提高。《实施意见》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北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企业分流职工等的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
扩大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
《实施意见》明确,北京市失业人员、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可在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转移就业登记等业务,就近享受就业创业服务,申请市级和常住地所在区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常住地接受就业援助。
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整合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等制度,扩大救助范围,降低救助门槛,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北京市临时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见习编辑 马瑾倩 校对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