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盱眙法院司法拍卖调查结果:法院在评估中未尽到审查职责
新京报快讯 据@淮安法院消息,2018年12月16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调查组对盱眙县人民法院撤销网络拍卖行为的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现将调查及处理结果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琅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7)苏08民终1472号民事判决书,琅源公司应偿还华融公司借款本金4496853.3元及利息,华融公司对琅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因琅源公司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华融公司申请,盱眙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2017年11月13 日,华融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江苏沃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联公司)。经沃联公司申请,盱眙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裁定,变更沃联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盱眙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摇盱眙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摇号确定,委托淮安奥菲尔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琅源公司名下房地产进行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公司)。评估标的为琅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9处房产,该9处房产登记在4本产权证中:证号为X201312094的包括1号、2号房产,证号为X201312095的包括7号、8号、9号房产,证号为X201312096的3号房产,证号为X201312097的包括4号、5号、6号房产。2018年3月29日,盱眙法院、评估公司、沃联公司、琅源公司一起对评估标的进行了实地勘验。在勘验现场,沃联公司持有涉案房地产的他项权证书,该证书载明待评估的9处房产均为有证房产,但沃联公司指认其中5处有证房产为无证房产。盱眙法院工作人员也未尽现场审核把关职责。故现场勘验结论将上述2号3号8号9号等4处房产认定为有证房产,将面积共计为951.89平方米的1号4号5号6号7号等5 处房产认定为无证房产。评估公司于2018年5月6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750万元,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盱眙法院于 2018年6月20日将上述房地产在淘宝网发出拍卖公告,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起拍价为525万元。该拍品于2018年7月21日上午10:00在淘宝网正式开拍,竞价周期为24小时。当日10:00:20,沃联公司通过竞买号C8827以起拍价525万元首次出价。2018年7月22日9:47:55,和诚公司在线交纳50万元保证金,并于9:55:33通过竞拍号 I0046出价526万元。本次网拍过程中仅有沃联公司与和诚公司报名并参与竞拍,最终和诚公司以526万元竞拍成功。拍卖成交后,沃联公司与买受人和诚公司电话联系,商量拍品加价转让事宜,因转让价格未谈妥,故未能协商成功。2018年8月13日,沃联公司对本次拍卖提出异议,要求2018年8月13 日,沃联公司对本次拍卖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拍卖上述房地产。2018年9月14日,盱眙法院承办人告知和诚公司对本次网络司法拍卖口头裁定予以撤销并记入笔录,并通知和诚公司取走拍卖款526万元。2018年10月12日,和诚公司向盱眙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撤销拍卖的裁定予以撤销。2018年 10月16日,和诚公司将拍卖款全额取回。2018年11月28日,盱眙法院裁定驳回和诚公司执行异议,和诚公司遂向淮安中院申请执行复议。2018年 12月14日,和诚公司书面撤回了执行复议申请。
二、相关责任认定
(一)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盱眙法院承办人在制作拍卖成交裁定、核对优先权数额时,发现评估公司将5处有证房产以无证房产进行了评估,影响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以及以琅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其余9件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利益,遂提交合议庭评议,决定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的规定。
(二)执行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调查认定,本次拍卖严格依照拍卖流程,依法在淘宝网上全程公开进行,竞买人依拍卖规则参与竞买完成拍卖流程。但盱眙法院在评估过程中未尽到依法审查的职责,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评估实地勘验时法院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审核责任。2018年3月29日,盱眙法院组织评估公司和双方当事人勘验现场时,法院工作人员未对照房产证书与现场实物比对,未对勘验过程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把关。二是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对评估报告审查不严。盱眙法院案件承办人收到评估报告后未进行必要审核,即将评估结论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在上网拍卖前,合议庭在审核评估报告及确定起拍价时未尽审慎义务,致使以存有重大瑕疵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开展本次司法网拍。三是法院工作人员以口头形式裁定撤销司法网拍明显不妥。对撤销拍卖裁定这一重大执行事项,采用口头裁定的方式作出,明显不妥。
(三)沃联公司存在的责任。调查认定,出现这起司法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沃联公司因隐瞒涉案房地产产权真实情况,客观上造成评估报告失实,评估价格失真,导致网拍被撤销,并给竞买人和诚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盱眙法院组织和诚公司与沃联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双方并于2018年12月14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基于拍卖的标的物由评估公司作出错误估价后,沃联公司对评估报告未作细致研究,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以及其他因素,导致法院在拍卖竞成后作出撤销拍卖的决定,给和诚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现沃联公司给予和诚公司赔偿、补偿28万元人民币”。协议达成后,沃联公司通过手机银行向和诚公司支付了28万元。
三、处理情况淮安中院在听取调查组调查情淮安中院在听取调查组调查情况汇报后,于2018年12月24日责成盱眙法院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作出处理。2018年12月 28日,盱眙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对案件承办人宫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责委托鉴定工作的余扬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执行局副局长、该案审判长沈代银予以诫勉谈话问责处理。同时要求盱眙法院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重新启动该房地产的网拍程序,并欢迎媒体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拍卖全过程予以监督。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
编辑马浩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