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审屡犯?委员:问题突出的部门应向人大作“情况说明”

日期:12-28
整改审计委员

原标题:屡审屡犯?委员:问题突出的部门应向人大作“情况说明”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自2015年起,国务院开始采取一个重要工作措施,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作了关于201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12月27日下午分组审议该报告时,如何根治屡审屡犯,再度成为委员们的关注焦点。

委员朱明春表示,2015年开始听取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来,每次都是由审计长受国务院委托作报告,“我们在调研中看到,很多地方人大一般是政府首长来报告,或者是部门首长来报告。这种做法有一个好处,能够进一步夯实整改的责任主体,因为审计部门是查出问题督促整改的主体,但不是整改的责任主体。”

朱明春建议借鉴地方做法,“审计长作报告的同时请三五家有突出问题或者集中问题的部门首长,简短作一个口头报告,因为他们是整改主体。”他举例说,报告附录中提到了发改委、财政部,“这两家确实是问题比较集中的两家。”

此外,有些地方人大还就审计整改情况搞满意度测评,“这就给部门更大整改压力,有助于解决屡审屡犯问题”,朱明春认为,“这些做法我认为都可以借鉴。这项工作(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已经进行了4年,已经到了可以适当总结加以改进,进一步增强监督效果的时候”。

委员徐绍史、李飞跃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孙宝厚都建议,加大审计整改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审计查出问题的通报制度。

徐绍史提出,“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公开的力度,到底有哪些问题,最后是怎么整改的,怎么处理的,让社会都来监督,这样比较有利于解决屡审屡犯的问题”。

“国内审计不能覆盖所有的预算资金,预算部门和项目对审计出来带有普遍性、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政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切实防止屡审屡犯”,李飞跃说。

孙宝厚还提出,有的问题表现为屡审屡犯,“实质上是相关制度规定不够科学,不够合理,未能涵盖各种具体情形,可操作性差,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对于这类问题,特别是主管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单位,要加大力度,研究深层次的原因,不断完善制度规定,以增强制度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可行性,从制度源头上减少发生问题的可能性”。

委员吕薇也表示,“从整体来看,整改效果比较好的都是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如果仅仅是管理问题,一抓就能改好。审计报告中也提到,有些问题光整改是不够的,大部分是与制度相关的。有些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可能还是要从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着手。整改要与制度建设相结合,要以改革为整改提供制度保障。比如地方债的问题,地方同志反映,现在事多钱少,地方财力不足,许多地方已经很难筹集到钱。一方面,土地卖得差不多了,另外一方面,举债也受到严格的控制,但是事情并没有减少。这些与地方和中央的事权和财权的划分有关,在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划分问题上应该进一步加快改革和落实”。

委员刘修文则提出,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这已经成为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常态化监督工作。“但是,从这项改革工作的实施情况看,与党中央的要求和这一报告机制的规定还有差距,审计查出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有些体制性和机制性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屡审屡犯’问题时有发生。其中,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国务院及审计署高度重视并研究改正。这就是,按照这一报告机制的要求,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应当是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而不仅仅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贾文程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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