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 “零纳税”也能开《纳税记录》

日期:12-25
纳税记录纳税个人所得税

原标题:明年起“零纳税”也能开《纳税记录》

随着此次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推进,普通工薪阶层的实际纳税起征点将大幅提高。根据测算,对于能够享受三项或以上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而言,月入万元可能都无需纳税而成为了“零纳税”者。这些大幅增加的“零纳税”者仍然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纳税记录》,不会因税法修订或起征点提高而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罗天舒昨天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据初步统计,已经有800万左右的纳税人开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了,主要是明年1月初就要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

关注

延迟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补扣

罗天舒表示,为了能够保证让大家尽可能在明年1月初领工资时就能够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税务部门已经提前作出一些安排。

据悉,税务部门已经提前对这些单位的情况做了摸底,初步统计大概有20多万的单位涉及到明年1月初就要发工资,税务部门已经提前对他们做了点对点的精准辅导培训,帮助他们掌握政策并开始填报信息。这些点对点的培训辅导工作到前天晚上已经全部完成。目前,据初步统计,已经有800万左右的纳税人开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了。为了方便多渠道填报信息,税务部门已经将手机APP、网页端和税务端、扣缴端进行了联动调整,而且目前正在根据前期填报的信息进行最后校验,将于今年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

另外,税务部门再次确认晚填报的纳税人也可以补扣。“万一有些纳税人在这期间出国了、出差了,没来得及填报信息,没关系,回来之后填报完信息之后,在下个月发工资时可以一次性补扣,当月补扣不完的,以后的工资可以继续补扣,一直到可以享受的所有减税红利都享受完为止,保证一分不少地让大家享受到减税红利。”罗天舒表示。

聚焦

“零纳税”人能否开《纳税记录》

随着此次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推进,普通工薪阶层的实际纳税起征点将大幅提高。根据测算,对于能够享受三项或以上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而言,月入万元可能都无需纳税而成为“零纳税”者。这些大幅增加的“零纳税”者未来还能从税务机关获得《完税证明》吗?为此,他们担心自己的纳税记录会因此而中断。

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从北京市税务局了解到,随着个税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明年1月1日开始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也就是说,纳税人可就其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税务机关继续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对于即将推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有更多途径可以获得。据悉,明年起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开具,但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隐私,代为开具将实行更为严格的管理:一是受托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其他渠道不提供代为开具服务;二是受托人须提供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委托人签发的书面授权,确保授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而对于很多受益于个税新政,取得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起征点而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的“零纳税”者,也仍然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纳税记录》,不会因税法修订或起征点提高而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

另外,为防止篡改、伪造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务机关还提供了两种验证服务:一是纳税人、政府部门和其他第三方可以通过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对相关信息进行验证;二是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还设有验证码,也可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进行验证。

税务部门特别提醒,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如果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渠道申请核实。纳税人也可到异议信息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操作

个人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北青报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中了解到,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相关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也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告中明确了享受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起止时间。除规定了一般时间外,明确了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连续计算。

其次,公告明确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和时间。如: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同时,对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另外,公告明确了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惩戒

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被纳入征信系统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该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对于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文/本报记者张钦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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