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区监委移送“第一案”

日期:12-20
宜州监委培训点

原标题:宜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区监委移送“第一案”

庭审现场 杨柳摄

覃某作最后陈述 杨柳摄

纪检干部旁听庭审 杨柳摄12月19日上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俊担任审判长审理了覃某涉嫌受贿一案,这是宜州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由宜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全区各单位派驻纪检组、监察委负责人等共计8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覃某原任宜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副主任。2011年至2014年,宜州区农业局、宜州区扶贫办、宜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先后委托宜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等项目技能培训,后宜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先后到宜州相关社区和村委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并于培训结束后向相关培训点负责人发放招生劳务费、场地费和水电费等培训经费。覃某利用其担任宜州市职业教育中心副主任分管学校培训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其学校发放上述经费给相关培训点负责人时,以给授课教师发放劳务费、发放的经费中包含教师劳务费、经费发放有误或协助出账等为由,向各村(社区)培训点负责人按其计算出的劳务费返还数向其指定的银行个人账户返款。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覃某通过其账户或现金方式共收取培训点负责人返还的劳务费11844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该案审查调查中,宜州区纪委监委充分整合资源,安排检察机关转隶干部与原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共同参与,“全融合”安排人员,推动案件查办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强化法法衔接,积极有效运用《监察法》规定各项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全程留痕,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为今后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积累了经验。

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覃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被告人覃某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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