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金秀法院强制执行两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又会如何?12月18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公安局,出动48名干警到桐木镇强制执行两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邀请县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代表6人现场监督。此次强制执行,表明了人民法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
桐木镇大蚕村的罗某文房屋南面有一空地与罗某旺房屋相邻,2016年2月,罗某旺在该空地上砌起一段围墙墙基,延伸至罗某文房屋南面滴水线界限内,双方由此因房屋排水问题产生纠纷。经桐木镇大蚕村民委、桐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罗某文将罗某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罗某旺拆除妨碍其房屋南面排水的围墙墙基。
经审理,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用水、排水关系。被告所砌的墙基已经延伸至原告房屋南面滴水线内,影响到原告的正常排水。依法判决:被告罗某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拆除建在原告房屋南面妨碍原告排水的墙基。被告罗某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直至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开展协调工作,被告罗某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在网络上制造舆论,并扬言“鱼死网破”。
桐木镇古院村的韦某善在韦某明房屋后建起一座泥瓦房。后因泥瓦房地基下沉形成危房,韦某善于2014年予以拆除,并在原房屋宅基地范围内种植桉树。韦某明未经原告许可,拔掉韦某善种植的桉树,种上蔬菜、果树,并在房屋宅基地内建设围栏、化粪池,侵犯了韦某善的合法利益。为此,韦某善向村委、桐木镇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但被告均拒绝,以致双方涉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韦某明侵犯了原告韦某善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判决:被告韦某明清除在原告韦某善房屋宅基地范围内的农作物,拆除围栏、化粪池,恢复原告原房屋宅基地原状。判决生效后,被告韦某明拒不履行。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县法院向县政法委进行了案情汇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彭卫东高度重视,于12月15日即商法院、桐木镇政府对案件进行维稳研判,成立“专项行动指挥小组”,拟定详细的强制执行方案。
强制执行现场,现场保卫组、施工指导组、思想教育组、摄像组、后勤保障组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很快,钩机便将围墙墙基、围栏清除、化粪池填平。两起案件顺利执结完毕。
法官提醒: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其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