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客车严重超载运营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日期:12-17
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驾驶罪载客

原标题:划重点!客车严重超载运营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李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载客,超载率达115.8%。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兴安法院判处的首例客车超载入刑案件。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从兴安县白石乡出发开往兴安县某汽车站,途中陆续载客导致严重超员。当车行驶至兴安县某酒店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查,该车行驶证核定载人19人,实际载人41人,超员22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从事旅客运输中,驾驶中型客车载客超员22人,属于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释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的处罚标准,但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况仍较为普遍,部分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在利益的驱使下选择忽视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这种行为极易造成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危险驾驶罪新增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形,将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

本案中涉案车辆为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19人,实际载客41人,已经达到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标准,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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