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两次破坏邻居祖坟 被判赔偿5800元

日期:12-14
坟墓祖坟原告

原标题:北京一男子两次破坏邻居祖坟 被判赔偿5800元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将邻居祖坟夷为平地被拘5日后,赵某获释再次实施毁坟,为此死者继承人王先生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将坟墓恢复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近六万元。新京报记者今日(14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支持王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坟墓恢复费8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称坟墓修在自家林地 多次沟通未果故破坏

今年九月,原告王先生去祭扫时发现,父亲的坟墓被破坏。报警后,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查明,系赵某于5个月前故意将坟墓损毁,公安机关对赵某给予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在此期间,王先生一家依照公安机关要求,自行将坟墓恢复。但赵某自拘留所出来后,再次将坟墓破坏。

王先生说,此事给他们一家人身心及精神造成很大压力,要求赵某恢复原状,停止侵害并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近6万元。

庭审中,赵某称,王先生父亲的坟墓在自家的林地中,曾多次要求王先生迁坟未果,故将坟墓破坏。

对此,王先生解释称,父亲去世已十多年,所修坟墓原在村里的荒地之上,并未占用赵某家林地,并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

法院:祖坟是孝道文化载体 不应侵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坟墓在民法上属于构筑物,属于特殊的不动产,死者近亲属对其拥有相应的财产权益;祖坟在本质上也是家族的偶像物,是祖宗信仰和孝道文化的载体,其承载的价值应归纳为死者的安息权及后代对祖坟的监护权。千百年来,中国人坚信“祖有功,宗有德”主张“死有所葬,入土为安”,死者生命虽然终止,但其人格尊严、坟墓完整、骸骨骨灰等人格因素仍然长久存在,不容侵犯。

具体到本案中,赵某破坏了王某父亲的坟墓,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赵某恢复原状,因坟墓已被损毁,原状不复存在,恢复原状不具有可执行性,故赵某应赔偿原告修复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具体费用数额由法院根据坟墓的损毁情况和实际状况予以确定。因坟墓是原告祭奠亲人的精神寄托承载着人格因素,赵某对坟墓的损毁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精神打击,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法院结合赵某的主观过错和坟墓损毁情况予以确定。

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坟墓恢复费8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刘洋

编辑潘佳锟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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