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监察建议书》有了制度规范

日期:12-11
监察建议书监察平湖市

原标题:平湖:《监察建议书》有了制度规范

“2018年10月10日,本委立案办理了秦沙村村民委委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张勤峰挪用公款、挪用资金一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你单位下属单位、秦沙村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方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请你单位按照《监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自收到本建议起三十日内将落实情况函告我委。”近日,平湖市监察委员会向新仓镇党委发出2018平监建字第1号《监察建议书》。

监察建议是《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监委的法定职权。据平湖市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强化监察机关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监察建议在指出问题、督促整改、纠错防错中的作用,平湖市监委结合工作实践,及时制定出台了《监察建议书制发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制发监察建议书的主体、适用情形、格式内容、审批程序等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规定》明确平湖市监察委员会、平湖市监委派驻(出)监察组以及平湖市监委派出各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可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等工作中,遇有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等七种情形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此外,作为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能的重要载体,监察建议的行使具有强制性。《规定》要求,市监委各承办室、各派驻(出)监察机构要按照规范提出监察建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制发监察建议书;相关整改单位要按照建议要求抓好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结果报市监委。

该市还明确《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中必须就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要提出监察建议作出回答,这也是监察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作为一项制度固化下来,有效地解决了监察建议如何启动、如何实施的问题。作为承办该案的主办人徐建成体会颇深,他觉得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做得更实了。

“接下来,相关纪检监察室将对采纳、整改等情况进行跟进督办。”平湖市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监察机关,不仅要向问题所在单位“精准把脉”、“对症下药”,提出纠正措施、完善管理、健全制度等建议,更要跟踪关注整改落实情况,确保监察建议“落地有声”,从而起到防微杜渐的良好效果。(嘉兴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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