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出台《律师宣誓规则》
新京报快讯据司法部官方微信,今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月例行举办的“关于律师维权惩戒相关案例通报”新闻发布会上,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详细介绍了全国律协刚刚出台的《律师宣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律师宣誓规则》是于今年10月26日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五次常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的。《规则》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组织主体、宣誓誓词、宣誓活动规范、宣誓程序、宣誓形式、宣誓礼仪、誓词宣诵规范、效力确认、誓词存档、仪式公开、践行誓词、参照适用、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宣誓活动,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信念,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
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律师宣誓仪式原则上由地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组织律师宣誓是律师协会的职责,且应当在律师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
宣誓时,单独宣誓的宣誓人、集体宣誓的领誓人均应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有形实物文本彰显出宪法的现实存在感,体现了律师忠诚于宪法的神圣感。
律师宣誓作为一种礼仪,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不仅体现律师职业特点,也能增强这种职业仪式感,更能引导律师自觉地在执业活动中按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宣诵誓词,倡导使用普通话。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律师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宣誓。
宣誓人拒不宣誓或者重新宣誓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审查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或者责成所属律师事务所重新进行考核确定其不称职的考核等次。
相关制定背景和出台过程
2000年6月17日,全国律协印发《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决定》,但是,由于决定的内容过于笼统,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
2010年9月,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中明确提出,要实行律师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2012年2月3日,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各地律协根据该决定制定了相应的律师宣誓规则,并组织开展律师宣誓活动。进入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律师事业发展提出了新年要求,为规范各地律师宣誓活动,引导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信念,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职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部颁规定,全国律协决定对原有的《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的决定》进行重大修改,出台《律师宣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根据全国律协2018年工作任务分工,全国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主要依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借鉴了广东省律师协会、襄阳市律师协会等地的律师宣誓规范,起草了本规则。规则委对规则草案进行了广泛讨论,经反复修改,形成了规则讨论稿。5月13日,全国律协会长办公会对规则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5月25日,规则报司法部律公司征求意见。6月9日将规则提交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规则委根据部律公司、部法制司、常务理事会和9月1日全国律协会长办公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规则进行完善,形成规则(送审稿)。10月26日规则(送审稿)经九届全国律协第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编辑林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