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首起涉黑案

日期:11-19
何某兴业县美容店

原标题:兴业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首起涉黑案

“砰”!随着一声法槌敲响,审判长庄严地宣布:“兴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2018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兴业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何某桃、林某特、何某谋、何某飞、何某冰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该案系兴业法院审理的由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起涉恶案件,庭审由兴业县人民法院院长谢建军担任审判长,与二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子辉出庭支持公诉。五个被告人均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公诉人指控:(一)寻衅滋事罪

1.2018年3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特、何某桃、何某飞、何某冰形成恶势力团伙,来到兴业县石南镇玉贵路XXX号某艾灸养生馆按摩消费,无事生非,何某冰、林某特砸烂该馆两扇玻璃门及茶几等物品。何某冰等人要求老板覃某龙一个月交几千元保护费给他们,被覃某龙拒绝。经鉴定,某艾灸养生馆被砸烂的物品损失价格为693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2018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特、何某桃、何某飞、何某冰经过密谋,为了收取保护费,后结伙去到兴业县石南镇某辉美容店,要求该店老板周某英交保护费,被周某英拒绝。2018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特、何某桃、何某飞、何某冰再次来到某辉美容店,并对某辉美容店一楼的电视机、电动车、镜子等物品进行打砸,并再次向周某英索要保护费,周某英仍然拒绝。同日凌晨4时许,林某特、何某飞、何某冰宵夜后再次返回到某辉美容店附近,林某特下车用石头砸烂某辉美容店二楼玻璃窗。经鉴定,某辉美容店被砸烂的物品损失价格为917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8年3月15日晚,被告人何某桃、何某谋、林某特形成的恶势力团伙,三人驾车去到某辉美容店处威胁并向周某英索要每年20000元保护费,每个季度交5000元,周某英被迫同意。2018年3月16日16时许,何某桃、林某特两人驾车到某辉美容店门口处向周某英收取第一季度保护费中的2000元。2018年3月20日16时许,何某桃、何某谋两人驾车去某辉美容店门口处向周某英收取第一季度保护费中的3000元,在收取周某英2000元现金后,等待周某英微信转账时,何某桃、何某谋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林某特于2018年5月11日,何某冰、何某飞于同月22日,到兴业县公安局石南镇派出所投案。

2018年8月30日,周某英收到何某冰、何某谋、何某桃、何某飞、林某特家属交的赔偿款6500元,周某英对五人行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桃、林某特、何某谋、何某飞、何某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行霸市,共同实施打砸、威胁等行为,索要保护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何某桃、林某特、何某飞、何某冰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何某桃、林某特、何某谋的刑事责任,并属于恶势力犯罪行为。被告人何某桃、林某特、何某谋、何某飞、何某冰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以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特、何某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桃、林某特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通过多媒体形式向法庭展示相关证据。被告人何某桃、林某特、何某谋、何某飞、何某冰及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质证。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问题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除了着重调查起诉的事实,亦进行了是否涉及“保护伞”的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后,何某桃、林某特、何某谋、何某飞、何某冰作了最后陈述。本案择日宣判。

庭审现场,部分被告人家属及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其他群众30余人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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