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十年的排他条款“不排他”? 联美控股、源怡股份PK原料供应权

日期:11-06
联美控股源怡股份泰州市

原标题:签署十年的排他条款“不排他”? 联美控股、源怡股份PK原料供应权

见习记者张赛男上海报道

导读

联美控股与开发区签订的“排他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到联美控股的原料收集,也影响到源怡股份的项目审批和建设。

联美投资11月4日发布的一则微博,将与地方政府的纠纷置于台前,也让“排他条款”这一名词进入大众视野。

联美投资称,2006年公司与泰州市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生物质热电项目投资协议,即联美控股(600167.SH)全资孙公司江苏联美,协议包含排他条款。但泰州市行政审批局仍于今年4月核准了源怡股份(831702)在姜堰市娄庄镇的同类项目。

在行政复议未果的情况下,江苏联美一纸诉状,将江苏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泰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诉讼案将于11月6日开庭。

联美控股与开发区签订的“排他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到联美控股的原料收集,也影响到源怡股份的项目审批和建设。

11月5日,21世纪经济经济报道记者采访发现,联美控股和源怡股份各执一词,而当地相关部门三缄其口,事情真相到底如何,迷雾重重。

争议始末

11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联美控股获悉一份其当年与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投资协议》,泰州市人民政府为见证方。

协议显示,该项目总投资约6000万美元,分二期建设。在原料供应方面,开发区在协议中承诺,“除目前已规划的项目外,在全市范围内不再引进或新建秸秆、芦苇综合利用、深加工及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

半年之后,2007年6月25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一份《关于生物质热电工程项目原料来源的情况说明》,称为确保该项目有充足的秸秆原料,姜堰市、海陵区、高港区的全部农作物秸秆均由江苏联美独家收集,兴化市和泰兴市一半乡镇的农作物秸秆由江苏联美独家收集。

在上述条款护身十年后,联美控股遭遇了竞争者——新三板公司源怡股份(831702)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源怡。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源怡于2015年6月19日注册成立,主要负责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袁联村的一个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总投资4亿元,与江苏联美的投资体量相当。

该项目被源怡股份寄予厚望,不过,该项目此前却迟迟未获得当地环保局以及发改委批文,并曾因为手续不全而被叫停项目建设。

批复迟迟未达的原因,与前述排他性条款不无关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联美控股了解到,2015年-2017年之间,当地政府与联美控股有过数次沟通,讨论的焦点便是源怡项目。

11月5日,联美控股董秘刘思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此前,江苏省能源局曾要求泰州市协调好该项目与江苏联美燃料保障的问题,矛盾不解决,省能源局不会核准该项目,2017年前泰州市政府组织过多次沟通。”

今年4月3日,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批复江苏源怡生物质热电项目。

“核准权下放到市里,双方未有过沟通,在矛盾未解决的情况下,泰州市行政审批局直接核准了源怡项目。”刘思生说。

11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泰州市发改委能源处证实,2017年12月31日前,生物质热电项目核准权限确实在江苏省能源局。2018年之后,生物质热电项目核准权下放到市里,该项目由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批复。

不过,是否存在未沟通而强行审批的情况?源怡股份董秘敖盛洋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三方曾就原料分配有过协商,否则项目不会得到批复。”

而刘思生认为:“2017年初,政府在跟我们的一次沟通中,只提到‘姜堰区承诺不在相关区域内收购秸秆及稻壳’,保证我们的燃料供应,但没有具体可行措施。”

三方各执一词,由此,矛盾升级。

2018年6月,江苏联美就源怡项目向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异议,明确反对核准源怡项目;9月,泰州市行政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审批不变,江苏联美向泰州市海陵区法院提起诉讼。

多方博弈

从2006年泰州经开区引进江苏联美项目,到2015年姜堰区娄庄镇引进江苏源怡,再至2018年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批复源怡项目,其间牵涉的部门颇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政策环境也在不断变化。

此次引发争议的源头,即经开区与江苏联美协议的排他性条款。

作为当时的签约方,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此次争议中首当其冲。11月5日,开发区工作人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暂时不便回应,尊重诉讼结果。”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的工作人员则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明天(11月6日)我们当庭会举证,由法院来定,一切等诉讼结果出来。”

而作为源怡项目的招商引资方,娄庄镇此前是否知晓排他条款的存在?11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致电娄庄镇企业服务站,在获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身份后,工作人员否认是当地政府部门,在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一再追问下,称不清楚此事。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并无约定时间期限和具体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11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咨询了上海一名律师,其认为,政府没有权力作出这样的规定,这是“非法干预市场限制他人权利”。

该律师认为,“假如约定的条款无效,则一开始就是无效。既然该条款无效,那么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话,责任方有赔偿责任,但企业方很难据此证明他受到什么损失。”

不过,另一位关注经济领域的律师表达了不同的观点,认为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其表示,“根据当时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要求‘每个县或100公里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置生物质发电项目’,因此,前述协议书及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皆可作为该排他性协议的合法依据,并非认为设置商业壁垒。”

而且,政策环境再次发生变化,到2017年底,国家发改委也已废止了包含《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通知》的一批文件,不再对该规定做强制要求。

“在本案诉讼中,产生了遵循旧规还是新规的问题。若政府遵守旧规,那么第三方竞争公司本身并无过错,会因此无故受损。若遵守新规,作为当事人的企业同样会遭受损失。”前述关注经济领域的律师说。

对于与开发区的约定内容,刘思生认为:“这是政府落印的,是各方真实意思的一致表达,投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江苏联美,首要诉求是希望“审批局能够收回审批”。

实际上,纠纷的本质还是源于对原料的考虑。

刘思生表示:“从去年和今年的情况来看,原料收集是不足的,由于秸秆还有更高附加值的用途,秸秆不一定会卖给热电厂。”

“联美之所以反应这么大,核心问题是新的企业介入可能会导致原料采购的竞争从而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这是任何企业都不希望遇到的。总之,当下的格局是,任何企业都得依托技术更新,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而不是依赖设置壁垒排斥竞争。一个主板上市公司的下属项目,并已经营多年,有什么顾虑与一个新三板企业的项目共存呢。”敖盛洋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如果前述排他性条款成立,意味着源怡股份的项目将受到影响。对此,敖盛洋表示,“政府之所以又引进一家同类型企业,我想政府也是从整个泰州市秸秆等同类资源的利用状况全盘考虑的。两个都是当地招商引资的项目,相信对我们两家公司都有一个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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