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而不付谁来买单

日期:11-02
拍卖拍品拍卖公司

原标题:艺术品拍而不付谁来买单

11月1日,张大千《荷影缤纷》拍而不付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最终,该案一审宣判认为,拍卖公司与杨先生已解除拍卖合同,判决驳回了拍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结果虽为杨先生正了名,但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拍而不付仍是艺术品市场痼疾,资金周转的理由、炒作假拍的现象时有出现,如何建立合理的拍卖信用体系也成了拍品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

买卖纠纷又现拍场

去年12月,在北京诚轩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秋季艺术品拍卖会”上,来自江苏无锡的杨先生以落槌价830万元成功竞买到拍品“张大千作品《荷影缤纷》”,并签署成交确认书。今年2月,杨先生将拍得的张大千画作及另一件拍品的价款共计964.85万元支付给拍卖公司。但在提画的过程中,杨先生发现拍卖公司在拍卖图录中引用出版物《张大千作品选集》关于《荷影缤纷》的尺寸描述,与拍品实际尺寸不符,遂提出质疑。经电话沟通,拍卖公司将上述两件拍品的价款964.85万元一并退还给杨先生,拍品“张大千作品《荷影缤纷》”也留在了拍卖公司。

拍卖公司认为,其退款系为进一步沟通付款行为而采取的暂缓措施,并非解除合同。根据拍卖规则,即便其关于拍品的描述有误,杨先生也应对竞买行为负责。杨先生签署成交确认书意味着双方拍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故杨先生应继续履行合同、给付拍卖款并赔偿损失。但杨先生却在庭审现场表示,他在提货当天要求退货,经与拍卖公司总经理高女士通话协商一致后,拍卖公司已将拍品全部价款退还,故其认为拍卖合同经双方协商已经解除,拍卖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拍品价款,更无权要求其承担各项违约赔偿责任。

杨先生的例子虽算不得典型,但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艺术品拍而不付的沉疴痼疾却是不争的事实。去年9月,因买家未能按期付款,香港佳士得就曾一纸诉状将买家告上法庭。2013年11月苏富比在日内瓦拍卖了一颗59.6克拉的粉钻,最终成交价达到8300万美元,成为世界上最昂贵的钻石。然而,据相关外媒报道,来自纽约的中标者未能成功付款,而根据此前与卖家签订的协议,苏富比不得不自掏腰包,支付卖家相应金额。

延期交割原因复杂

逾期不付款已成行业顽疾。据《2017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5月15日,2017年成交的拍品中,完成结算的拍品总额仅为总成交额的49%,降至历年来最低。而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交的拍品中,已完成结算101件(套),仅为38.55%,在16件过亿元成交的拍品中,仅有两件在2018年5月15日之前全部完成结算。

而为了保证拍品能够顺利完成交割,一些拍卖公司甚至会给予受买人相应的佣金优惠以激励买家尽快完成交割。诸如,国内正常的拍卖交割日期为35个工作日,买家需支付15%的佣金,如果在拍卖成交7个工作日内成交,各家公司都会给予相应的佣金优惠政策,以此来提高结算率。

尽管如此,买家延期交割的事情依然频频发生。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季涛表示,通常情况下拍而不付的原因是复杂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拍下发现拍品存在一定问题,亦或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所致。当然也有一部分买家在拍下后觉得价格过高而反悔。

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一些买家逾期付款也涉嫌炒作的情况。去年3月,茅盾手稿侵权案在南京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首次承认,2014年以创纪录的1207.5万元拍出的茅盾手稿最终并未成交。原告律师当庭质疑,本案中的买家、卖家与拍卖公司涉嫌“虚假拍卖”。

在季涛看来,市场中会出现涉嫌假拍的情况,属于违规行为,这一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委托方希望能借炒作拍出高价便于以后的市场流通,但实际并没有真实成交,一些拍卖行也对此抱以纵容的态度,因此形成“未交割”。

拍卖信用体系亟待完善

对于买家因质疑拍品真伪而未按期交割的情况,法律也有严格界定。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刘双舟看来,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都会与买家签订《竞买协议》,在协议中一般都会有免责条款的声明,拍卖行不对拍品的真伪、瑕疵等问题担保,因此出现买方怀疑拍品真伪而不付款的情况时,法庭一般都会判拍卖行胜诉。

刘双舟表示,“拍而不付的情况非常常见,但实际进入诉讼程序却少之又少,一方面如果买家因为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的话,即便进入诉讼阶段买家也无力偿还。另一方面,打官司需要耗费拍卖公司大量的人力、财力,且大多数不付款买家都是拍卖行的老客户,出于维护客户和节省财力的考量,拍卖行也就不再进一步追究”。

对拍卖公司来说,买家的“拍而不付”对拍卖公司的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价格高昂的亿元拍品,前期拍卖行都会对重点拍品进行多方宣传投入。为了尽可能避免违约交割的现象,有业内人士呼吁应像国外的拍卖行一样建立“黑名单”制度。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欧阳树英表示,想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并非易事,国外“黑名单”制度的健全得益于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竞买人如果出现违约,无论是在拍场还是其他场所的交易活动都会构成相应的限制。实际上,拍卖是拍卖行、受买人和委托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交易活动中的个人信息能否在更大的范围内去授权使用,还需要法律和制度的支持。

“除此之外,也不排除各家公司出于商业信息保密方面的考虑,对共享‘黑名单’也会有所顾虑。因此,中拍协也努力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积极探讨,与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沟通,争取通过全方位信用体系的建设,更好地引导市场的良性发展。”欧阳树英补充道。

北京商报记者卢扬宗泳杉胡晓钰/文白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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