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诚辞去全国政协常委 政协委员辞职有哪些规定?

日期:11-30
委员会会议中国佛教协会

原标题:学诚新消息

据新华社消息,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9日在京闭幕。会议表决决定,免去学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接受其请辞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委员。

政协委员辞去职务,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今年3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

修订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政协委员辞去职务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章程中还对撤销政协委员资格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违纪违法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同时,修订后的章程,对提名委员也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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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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