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曾刚: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基本实现了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承诺 |新京报快讯
新京报快讯(记者顾志娟)10月25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就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包括:外资银行业务范围新增了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外资银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人民币存款也由不少于100万元降低至不少于50万元;取消须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才可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等。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这一修改实际上是今年以来一系列金融开放政策的具体落实。
今年4月,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提出下一步金融业开放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之一是准入前国民待遇。曾刚表示,准入前国民待遇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取消外资金融机构投资方面的准入限制,银保监会已经将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二是在业务层面上与内资金融机构的统一。
此次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即是主要集中在业务层面上的统一。例如,原来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现在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公众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资产,具体比例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曾刚表示,现在取消30%的限制,让外资银行可以自由运用营运资金,只是必须依照监管的要求,这就与其他内资银行的监管要求是一样的。这样的调整可以提高外资银行的营运资金的使用效率,原来许可的范围可能比较窄,导致银行收益较低,放松之后对外资银行的盈利能力有一定帮助。
另外,允许外资银行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基本上相当于把原来外资银行不能做的业务给补上了,和内资银行完全一致了,“这是原来外资银行所特别期许的”,曾刚表示。
在投资层面,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扩大,例如允许外国银行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曾刚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是非常大的调整,是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尤其是对外资银行开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从原则上来讲,在中国经营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与中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所受的监管规则几乎是完全一致的了,基本上实现了我国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承诺,同时极大地拓展了外资银行的发展空间。
编辑:杨梓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