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委员建议赋予检方调查核实权

日期:10-24
组织法检察机关修订草案

原标题: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委员建议赋予检察院“调查核实权”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分组审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时,数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当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作出明确规定。

委员徐显明建议,草案应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可以采取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如此考虑的根据是:一是,检察机关享有调查权乃世界通例,因为检察机关是一个司法机关,不享有此项权力,就不能称其为司法机关。二是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自己职权的时候,有责任、有义务把事实搞清楚,搞不清楚事实就去行使自己的职权,这如同不给他武器而让他打仗一样,它是必败的。赋权是为了让其履责,且这项职权不涉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限制,只是一种获知事实的手段。不给他这项权力的话,是违背职权原理的”。

委员王刚也认为,草案应明确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理由是(草案)第2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那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前提是把违法事实搞准,这就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只有通过调查核实,把违法主体、违法情节、责任大小、损害后果等情况搞清楚,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才具备事实依据基础和针对性、有效性,因此,建议在这里明确调查核实权”。

委员李钺锋也表示,“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作了一些规定,但是不系统、不完整,实践中也不利于调查核实的落实。例如,刑事诉讼法第55条,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中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但没有明确配合义务。我在调研中较多检察院反映,调查取证难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存在被调查对象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抵触、躲避,甚至对抗的情况”。

委员于志刚则提出,不一定所有的案件在行使法律监督的时候,都要有一个调查核实权,但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案均规定,在没有适合主体的情况下,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既然公益诉讼的提起诉讼权限给了检察系统,检察院在传统民事诉讼中的法庭地位和角色问题的解决,恐怕就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之前对于案件证据、材料包括一些案件事实核实调查,都没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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