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波通商银行两个月两曝违法违规 上海浙江两地遭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监罚决字〔2018〕38号)显示,2016年至2017年,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后,未对部分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被上海银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上海银监局表示,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此前,8月22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监罚决字〔2018〕13号)显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三查”严重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宁波银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30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