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忻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荣建平等3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1.忻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荣建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忻州市委批准,忻州市纪委监委对忻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荣建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荣建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大操大办其子婚庆事宜;违反廉洁纪律,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犯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和非法收受财物,涉嫌犯受贿罪。
荣建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牢记党的宗旨,遵纪守法,但其丧失党性原则,无视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忻州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忻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荣建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荣建平简历
荣建平,男,汉族,1963年10月生,山西岢岚人,大学文化,1980年10月参加工作,198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忻州地委行署接待处接待科科长、接待处副处长;2011年9月,兼任忻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2011年12月,任忻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
2.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效林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忻州市委批准,忻州市纪委监委对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效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效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违反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为相关投标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涉嫌犯受贿罪。
李效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牢记党的宗旨,遵纪守法,但其丧失党性原则,无视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涉嫌犯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忻州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忻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效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李效林简历
李效林,男,汉族,1966年10月生,山西静乐人,研究生文化,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11月,任忻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2008年7月,任忻州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政府采购中心主任;2015年7月,任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3.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原处长杨万恒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日前,经忻州市委批准,忻州市纪委监委对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原处长杨万恒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杨万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和非法占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涉嫌犯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军训业务承揽、校服资金结算过程中为相关企业人员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财物,涉嫌犯受贿罪;违规给学生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犯滥用职权罪。
杨万恒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牢记党的宗旨,遵纪守法,但其丧失党性原则,无视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忻州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忻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杨万恒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杨万恒简历
杨万恒,男,汉族,1962年4月生,山西原平人,大学文化,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2012年1月,任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处长;2013年12月,兼任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任;2018年3月,在忻州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处工作。
(忻州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