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冰释前嫌未成年人强奸案”:司法机关公众号当恪守法律专业 |新京报快评
▲微博截图
文 | 徐明轩
对于河南鲁山县所谓“冰释前嫌的未成年人强奸案”,终于等来了上级检察机关的权威说法。河南省检察院就此案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鲁山检方在介绍本案时曾使用“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等词汇,地方检察院宣传报道过程中用词不当,“系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澄清,明确了几个问题:一者,此案并没有像那篇宣传文稿里所暗示的那样已经结案,还需要等待法院的判决。二者,认为鲁山县检察院的问题主要是出在“用词不当”,而不是办案违法。
但是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问题或许并不只在于宣传文稿“用词不当”。
首先,案件涉及强奸,属于严重暴力犯罪,而宣传文稿却无视对被害人有可能造成的二次心理伤害,将案件调解过程渲染得“喜气洋洋、一团和气”。
文稿浓墨重彩地写了16岁犯罪嫌疑人及时回到学校,赶上了开学,家长对此送锦旗、表示感激之情,营造了双方“冰释前嫌”的氛围。让所有人都误认为案子到此已经结束。但是,从法律程序上说,本案并没有结束,仅仅是变更了措施,从刑拘变成了取保候审。
▲“鲁山检察”微信公号截图
一个司法机关的公众号,在撰写此类稿件进行传播时,对于案件本身的细节缺少法律上更为细致、专业的解释,借由犯罪嫌疑人家长对检察院感恩戴德,来突出自己的政绩,既缺少对受害者最基本的关爱和尊重,有违法律公正,也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
其次,针对本案,公众尚存在不少质疑。比如,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有没有被滥用?检方在办案过程中,有没有为了满足考核“精品案件”等内部诉求,片面强调“一切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先”,损害了被害人利益,歪曲了法律的立法本意?
此外,当地检察院的主动调解算不算一种“越位”?
事实上,《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是民间纠纷;二是过失犯罪。鲁山强奸案很明显不属于民间纠纷,而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所以刑事和解并不适用。
但是,鲁山检察院还是努力“和解”此案 ,这背后有没有刷“未检”工作KPI政绩的考量?这样的考核指标是不是会扭曲司法机关的秉公执法?
2013年版《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多的程序保护,“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 ”就是其中一条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这些都是中国法治文明进步的体现,但是也要防止“过犹不及”。
“言者,心之声”。鲁山一案,提醒地方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该破除政绩考量,不把不该和解的刑事案件,大事化小,作和解处理。同时,司法机关的宣传部门,更应该懂法、知法、守法,为了突出政绩而有违法律公正的传播事件不应该再有。
□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