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类似高铁占座道德失范处 应需法律来补位

日期:09-21
道德公租房高铁承租人

原标题:道德失范处,法律来补位

李一戈

个别乘客的高铁占座行为,乍一看,跟大家排队有人插队一样,是不遵守公共秩序的表现,更多要交给道德来规范。而个体的认知差异,导致道德自律存在普遍的理性鸿沟。

你认为是常识的东西,他可能会“理直气壮”地反驳,就比如高铁占座者的“谬论”。对这种不讲理的行为,你气得后背抽冷气也没用,只好找公共秩序维护者。记得铁路管理部门曾经为难地表示,对此也无能为力,是执法无据的意思。好在铁路公安不负众望,从《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找出了相应条款,罚了他(她)200块。铁路方面追罚180天禁坐火车。

我问一个长居欧洲某国的朋友,如果这种事发生在他们那里会怎么处置?回答是:会有两个警察过来(如果被执法对象是女性,其中必有一名女警),把他(她)带到警署调查询问。这种情节坐牢是不会的,但警署里呆上几个小时是非常可能的。同样会上信用黑名单,那个黑名单比中国的威力大。

道德失格的最大“处罚”,不过是众人谴责。如果这人的道德标准跟大家不同,心里认定是众人有意毁之,谴责的力度就要打很大折扣。这时就应该有法律出场了。正所谓道德缺席处,法律及时补位。

高铁占座不会有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危害,它影响的是公共秩序,以及对文明道德的冲击。从结果看,200元的行政处罚和180天禁止坐火车的限制,是罚当其责。但从主体效应看,法律威慑力不够。如果执法人员当场带走调查问询,公众教育效果和震慑力要大得多。

房地产领域也有类似案例。比如,最近有城市披露,有些居民将公租房转租牟利,而被收回房子并处罚金,记入信用档案。这是违反当地公租房法规、规定的行为,因此有关部门作出的也是行政处罚。

公租房由政府定价,具有一定的保障和福利性质。也因此,各地都对公租房的承租人制定了相应的资格标准。很显然,不能将公租房转让牟利,是最基本的规定,甚至可以说是常识。

近两年,国家大力倡导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由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部分住房作为公租房,以较低租金提供给中低收入群体租住。虽然各地均颁布了相应的法规、规定,但随着公租房规模的扩大,期望政府部门时时刻刻对每一间公租房都监管到位,是不现实的。

比如,收入超过当地规定水平,承租人就应该主动退租公租房,但如果承租人不退,除非有人举报,否则政府部门要很长时间才可能发现(南部某城市公布的案例显示,有的承租人违规租住公租房达60多个月)。这就要求每位承租人自我监督,这便涉及到道德规范的范畴。

市场的每个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理论上都潜藏着趋利的动机。道德虽是常识,但常识屡被扭曲。有人说,在利益面前,道德是靠不住的;只要利益足够强大,道德就会有失守的风险。这话虽然不无偏激,却被无数案例所证实。

从铁路公安的认定来看,高铁占座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最近两起高铁占座案例,相距不过一个月,这说明两点:处罚不够严厉,震慑力不够大。

同样,房地产领域骗取福利性质的保障住房,或将其擅自转让牟利的现象,并非始于今天。早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到近些年的限价房,再到公租房,在具有公共性质的资源领域寻租的行为,并不鲜见。说到底,是道德规范缺位,违法成本又太低。

市场的企业个体,道德让位于商业伦理。一般来说,居民将住房交给中介机构转租的时候,中介机构只关心能不能成功租出去拿到佣金,基本是不关心住房来源、性质的。也因此,不管是私有产权住房,还是公租房,经纪人的目的只有一个,“租出去”。

但哪怕是不做商业的也懂得一个道理,有些钱是不能赚的。比如帮助将公租房转租出去获取佣金。至少,这是有违商业伦理的。经纪人不可能不知道哪些是公租房,除非他专业很不合格——如此说来,取消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是值得商榷了。

将公租房转让出去的中介机构,也受到了惩罚。比如北京市住建委就让这些涉事门店停业整顿,将有关房源下架。这些处罚措施,之前也有过。但为何仍有机构无视基本的商业伦理,为了小小的佣金前仆后继?无非是:侥幸心理,被查处只是小概率事件;即使被查处,处罚也不重。

公平正义是社会赖于正常运行的底线,而道德是公平正义的底线。如果道德失范处,法律补位仍不具威慑力,选项只有一个:加大惩罚力度。无论是微观到高铁占位,中观到公租房转租,还是大到疫苗安全,都应如此。这是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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