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明故意杀人、奸淫幼女案再审改判无罪

日期:09-29
黄志明奸淫幼女广西壮族自治区

原标题:黄志明故意杀人、奸淫幼女案再审改判无罪

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黄志明故意杀人、奸淫幼女再审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定和判决,宣告黄志明无罪。

1997年7月14日,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判处被告人黄志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志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3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志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经立案审查,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18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缺乏能够锁定黄志明作案的客观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认定黄志明犯故意杀人罪、奸淫幼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黄志明及其辩护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改判黄志明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告知了黄志明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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