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电话防不胜防 律师建议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日期:01-25
保险个人信息原告

原标题:骚扰电话防不胜防 律师建议立法保护个人信息

“您好,我是XX银行个贷部的,贷款服务需要吗?”“XX在售楼盘了解一下?”生活中,不少人都接到过这类电话,甚至在委婉拒绝后,还会有其他人用不同的电话来骚扰。

究竟该如何治理长期困扰市民的骚扰电话?今天的《说法》栏目邀请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言律师,针对案例,陈律师谈了他的观点。

2012年,罗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2014年8月底,另一家保险公司的员工使用车险号码不断致电罗先生,但他并未接听。

2014年9月3日,该保险公司的员工又用车险号码向罗先生推销车辆保险,罗先生接听电话后,该公司员工准确说出原告车辆的保险到期日。罗先生称其车辆保险到期日还有一个多月,且不愿意更换保险公司,并挂断电话。

之后,这家保险公司的员工继续拨打罗先生的手机,罗先生均拒绝接听。于是,该员工换用另外的电话拨打,罗先生接听后,竟遭到该员工指责。

罗先生一气之下,多次致电该保险公司的全国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反映、投诉,要求该保险公司说明如何获取了他的手机号、姓名以及车辆保险到期日等个人信息。2014年9月,该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一位员工先后两次致电罗先生,赔礼道歉,表示是从汽车4S店获取了罗先生的个人信息,但拒不说明是如何获取的。

2014年10月31日,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就其非法获取罗先生个人信息用于商业销售一事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侵害了原告隐私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同时,被告保险公司非法收集、利用原告个人信息,多次致电原告推销车辆保险,侵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又拒不说明如何获取了原告个人信息,造成原告精神损害,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诉请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1元人民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陈言律师认为,此案的意义在于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通过生效的判决,承认非法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是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在立法上进行比较,在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西方发达国家规定得比较完善,而在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取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使我国个人信息安全能够得到真正、有效、全方位的保护。”

律师简介:

陈言,法律硕士,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党支部书记;南京市第一届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专注于公司、证券相关业务,执业先后担任数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382007288,联系邮箱:lawyer.chenyan@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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