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内开店 需要其他住户同意?

日期:01-04
王雪薇小区业主

原标题:住宅小区内开店 需要其他住户同意?

近日,《说法》栏目收到市民李先生咨询。其表示,他家楼下开了间“火焰醉鹅”店,楼下油烟飘上来,阳台上晾晒的衣服被熏了。李先生想知道,居民楼开餐饮店是否需要业主的同意,他能否据此投诉商家,同时小区的物业是否应该管理此事。

《说法》栏目邀请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王雪薇律师,针对李先生的疑问作出解答。

“根据李先生的描述,其所在的居民楼应该属于住宅小区。若为住宅小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王雪薇律师说,楼下将住宅改为餐饮店的行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经过李先生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后,才可以变更住宅用途。

王雪薇律师建议,若李先生所在的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李先生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投诉,让业主委员会联系经营该餐饮的业主,让其整改。”

另外,王雪薇律师认为李先生也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自己维权的需要,李先生也可向住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王雪薇律师说,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简介:

王雪薇,国内知名大学民商法硕士,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国内外婚姻继承类、民间借贷、商事合同及海外投资纠纷;擅长起草及审核离婚协议、合伙协议等民事非诉案件。联系电话:1825196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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