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买房遭遇烦心事 退还定金难上难
本报讯(通讯员钟静徐吟吟记者臧首成)近日,在上海打工的桂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今年2月,他在老家安徽来安县某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子,当场交了一万元定金。而当他正准备去交首付时,房产销售人员却告诉他,他看中的那套房子没有了。桂先生再三交涉,事情未获解决。他只好要求销售人员退还当时缴纳的定金。销售人员表示可以退款,但公司总部在南京,要通过总公司财务人员转账,需要一定时间。在桂先生的要求下,销售人员书面承诺15个工作日内退还定金。然而,约定的退款时间到后,销售人员却以种种理由再三推托。无奈之下,桂先生通过12315全国互联网投诉平台,在线投诉了南京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汤泉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信息后,立即和当事双方联系核实情况。在联系被投诉企业时,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之所以不卖房给桂先生,是由于他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缴付首付款,违约在先,定金也不予退还。执法人员当即指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桂先生违约在先,企业为什么还愿意出具书面的退款条?这显然不符合情理。
经过数轮工作,该企业责任人终于在执法人员介入调解后的一个半月后,将定金退还给了桂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