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否主张赠与无效

日期:10-08
王雪薇女士无效

原标题:妻子能否主张赠与无效

律师简介:

王雪薇,国内知名大学民商法硕士,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国内外婚姻继承类、民间借贷、商事合同及海外投资纠纷;擅长起草及审核离婚协议、合伙协议等民事非诉案件。联系方式:18251966816

丈夫偷偷向银行贷款了10万元,紧接着就把这笔钱给了“小三”。妻子发现后,能否要求撤销这笔赠与?今天的《说法》栏目邀请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王雪薇律师,针对这一情况,王律师作出简析。

高女士与李先生结婚6年,有一个女儿。不久前,高女士偶然间发现丈夫有一笔10万元的转账记录。“钱是从银行贷款来的,贷款到账的当天便转给了另一个人。”高女士说,看到丈夫转账对象的名字,她想起之前曾多次发现丈夫与此人互传暧昧讯息。

高女士表示,对于丈夫有“小三”的情况,她为了家庭本不想戳破,但看到丈夫居然直接给了对方10万元,实在不能容忍。为弄清自己能否主张撤销这笔赠与,高女士找到王雪薇律师咨询。

根据高女士所述,王雪薇律师表示,根据贷款的性质来看,李先生是将自己的财产10万元通过转账赠与给第三人,构成事实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86条、第192条和第193条等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高女士并非赠与人,且未出现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高女士不具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但是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9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高女士认为该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李先生将这笔费用赠与第三人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王雪薇律师说,若李先生擅自处分,且事后未获得高女士的追认,那么就损害了高女士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第51条和第58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可以认定赠与行为无效,高女士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要求第三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不过,诉讼也是存在风险的,因为高女士并不知道丈夫和被转账的这个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如果被转账的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李先生的债权人,那么高女士的主张就不能成立了。”王律师说。

此外,王雪薇律师表示,若高女士有离婚的打算,建议她收集证据,证明该10万元贷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用来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以此认定该贷款为李先生的个人债务。“这样在双方离婚时,高女士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主张贷款由李先生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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