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后粉丝从数十人涨到四十万,网红与MCN公司解约后被索赔200万

日期:05-11
法院上海市签约

在签约成为“网红”后,俞某某认为MCN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起诉要求解约胜诉。后MCN公司认为俞某某作为违约方解除合同,起诉要求俞某某按照相关协议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5月11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办理了这起其他合同纠纷案,该案亦入选“2023年长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事例”。

上海长宁法院介绍,该案中,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一家MCN公司,被告俞某某与原告签署“网红”《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公司独家代理被告在某知名平台的各项演艺事务。而被告在成为“网红”后,以对方长期未能履行合同相关义务为由,起诉公司要求解约,经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解除。后原告MCN公司认为被告俞某某作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其按《代理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按协议的约定,对此前两年被告自行对外接洽商务合作的收益收取15%服务费,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俞某某承担违约金200万元。

被告则认为,自己从未在公司主张期间自行接单,对于合同履行期间自己在某平台发布的广告,公司也未提供实质性帮助,且违约金系格式条款,明显过高,于是提出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未结算的5万元收益分配款。

上海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要求解约之时,粉丝数量已从签约最初的数十人增长到四十余万人,商务报酬亦有显著提升,如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可得收益大概率将持续增长。但是,将被告所有商业订单报酬单独计入任何一方的接洽资源均不甚合理。

因此,上海长宁法院结合《代理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程度、行业特点、当事人双方的主观过错与收入、成本情况、原告MCN公司基于连续性合同履行所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及惩罚性的功能等,综合考量酌定:被告俞某某支付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60万元,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俞某某收益分配款5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上海长宁法院表示,随着网红经济的急速发展,作为网红孵化器的MCN公司与所签约的网络主播、达人之间的解约纠纷不断涌现,这类新兴业态的健康发展亟需司法予以规范治理。本案中,法院以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双方诉求和利益,权衡调整违约金数额,合理合法化解双方争议,对平台经济、新型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有效的司法指引作用。

责任编辑:崔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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