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到美国配合调查,可能是目前美国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美国法律追究叶某刑事责任的唯一途径。但叶某为了规避美国法律的制裁已经费尽心思离开,恐怕也不会再自愿回到美国认罪服法
据报道,当地时间9月30日凌晨3:45左右,美国华盛顿州金县贝尔维尤市发生一起车祸。26岁的中国女子叶某以超过90英里(约合145公里)的时速,驾驶一辆保时捷911跑车发生车祸,导致坐在副驾驶的中国男子刘某当场死亡,叶某则被送往医院救治。当地警方怀疑叶某酒驾,可以从她的呼吸中闻到酒味。
↑车祸现场照片。贝尔维尤市警方供图
警方披露,10月6日叶某离开医院,9日到加拿大温哥华,约上午11点越境,10日上午飞回了中国。而美国法庭在10月9日签发了逮捕令,在逮捕令进入联网系统前,叶某已离开。10月23日,美国当地法院召开提审听证会,叶某本人未出席。目前,美国法庭已对叶某进一步发出了逮捕令,意味着只要叶某进入与美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就会面临逮捕。
由于中美之间没有引渡条约,美国无法通过法律程序将叶某引渡到美国。在此情形下,如果叶某已回到中国的情况属实,就会产生其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追责、由谁对其进行追责等一系列司法难题。
本案虽发生在美国,但叶某具有中国国籍,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否要根据我国刑法追究叶某的刑事责任,我国司法机关具有选择权。因为根据刑法第七条后半段规定,对于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叶某驾驶汽车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所谓“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本案中,叶某虽然在交通肇事后逃离了美国,但她主动回国,如果将自己主动置于我国司法机关直接管辖之下,依照我国法律,加上没有在美国发生事故的相关证据,或许很难评价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这样一来,按照中国刑法,叶某所犯行为面临的可能是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不追究。
虽然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有充分法律依据追究叶某的刑事责任,但实际执行起来并非那么容易。按照刑事司法的一系列程序、证据标准,要想将叶某起诉到法院接受审判,几乎不可能。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合作已在2022年8月暂停,目前中美之间无法开展包括境外取证、文书送达等在内的各项刑事司法合作。这意味着,中国司法机关可能无法取得指控叶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
而根据美国华盛顿州刑法的规定,如果叶某属于酒后驾车的情况属实,在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其可能涉嫌驾驶机动车杀人罪(Vehicularhomicide)。查阅有关资料可知,驾驶机动车杀人罪在华盛顿州可能构成A级重罪,最高刑期为终身监禁。这种重刑的威慑或许也是叶某逃回国内的原因。
事实上,因美国司法机关的一项工作失误,导致其欲根据美国法律对叶某行使管辖权变得几乎不可能。正如事故发生地警方发言人所言:“我们现在的关切是确保受害者的家属得到应有的解脱和正义,我们请求叶小姐回到美国并和我们配合。”主动到美国配合调查,可能是目前美国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美国法律追究叶某刑事责任的唯一途径。但叶某为了规避美国法律的制裁已经费尽心思离开,恐怕也不会再自愿回到美国认罪服法。
出现这一僵局,对被害人刘某而言当然不公平,但造成这种局面是中美两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破裂与双方没有引渡条约所致。该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一个警示:在当前世界联系日渐紧密,跨国犯罪日益增多的时代背景下,为维护人类共同的利益,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应当更加紧密。
一直以来,因中美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双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渠道亦不顺畅,美国是我国贪官外逃的首选地之一。双方国际司法协助由合作到对立,弊大于利。特别是在我们当下所处的信息化时代,跨国跨地区交流日益频繁,违法犯罪势必也会增多,任何一国都难以独善其身,都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受害者”,对一些能够达成共识的犯罪形成司法合作机制已是国际大势所趋。通过此次事件,对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应该产生新的认识。
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