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10-30
犯罪国家文物局

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10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召开“依法惩治文物犯罪赓续中华历史文脉”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情况,发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1.李某某等16人倒卖文物,林某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强化文物溯源与团伙关系追查,全面深挖漏罪漏犯

2.王某某倒卖文物案

——收购出土文物后拒不交代去向的,可综合其他事实证据认定具有牟利目的

3.李某某、胡某倒卖文物案

——依法严惩通过变造文物骗取拍卖许可后以拍卖“合法”手段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4.周某某等1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毛某某滥用职权,徐某某等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加强与监委、公安等部门协作配合,依法惩治文物上下游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

5.陈某某等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依法保护水下古文化遗址

案例一

李某某等16人倒卖文物,林某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系列文物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明确侦查方向,拟定证据指引,引导侦查取证,解决证据隐蔽性强、固定难度大等问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全程参与,解决文物定名、出土区域认定等专业问题。在审查起诉中应当注重循线深挖,依法追捕追诉,实现全链条打击,并通过以案促治形成文物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昭君出塞镜

昭君出塞镜

铜镜是中国古代青铜艺术的瑰宝之一,既是古代人民不可缺少的生活用具,又是精美的工艺品。铜镜一般背面铸有图案和铭文,并陪钮以穿系,正面则磨砺光亮。本案涉及的海兽葡萄镜、昭君出塞镜是古代铜镜的佼佼者。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4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6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7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8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6月出生,文物修复自由职业者。

其余1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11人,自2009年起先后在北京、广州、洛阳等地非法倒卖海兽葡萄镜及其他青铜文物41件,张某在洛阳受托为倒卖文物人员修复一级文物1件。本案涉案文物交易价格近1000万元。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某等4人在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平乐镇一汉代土坑墓中,盗掘出一级文物昭君出塞镜,经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等5人倒手后,转卖给了在洛阳以开办文物工艺品店为幌子的李某甲(另案处理)。2021年9月,昭君出塞镜被李某甲转卖后,在展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侦查机关将上述42件青铜文物追缴,并从部分被告人住处、仓库等处查获其他文物1386件。经鉴定,共有昭君出塞镜、海兽葡萄镜等一级文物8件、二级文物66件、三级文物592件、一般文物762件。

李某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系列案件,分别于2022年1月10日、2月28日、8月30日,由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月22日至9月29日,瀍河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等人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倒卖文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先后三批提起公诉。12月26日,瀍河区人民法院对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16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分别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林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案例二

王某某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殷墟是中国第一个有文献记载,并为甲骨文及考古发掘所证实的商代晚期都城遗址。殷墟出土的后母戊鼎、牛方鼎等青铜重器,代表了中国古代青铜文化的重要成就,是中国礼制制度的重要见证。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3月出生,某古玩店经营者。

依法追缴的部分文物

依法追缴的部分文物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为目的,多次从董某、王某甲、史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青铜簋、青铜圆鼎、青铜提梁壶、青铜花觚等青铜器数十件。上述文物系董某、王某甲、史某某等盗墓人员从殷墟遗址保护范围内盗挖所得。案发后,共追缴青铜器37件,经鉴定,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17件,一般文物18件。

2020年2月17日,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以王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1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11月25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12月9日,殷都区检察院以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1年3月13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2月25日,殷都区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王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

李某某、胡某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青铜器是我国重要的文物类别之一,部分青铜器上镌刻有内容丰富的铭文,多可与古文献相互印证,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如西周郑羌伯作青铜鬲,口沿铸“郑羌伯作季姜尊鬲其永宝用”,根据铭文可知此鬲由郑羌伯为迎娶季姜而制作,史料价值丰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胡某,男,1968年4月出生,文物修复自由职业者。

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为将自己持有的来路不明的青铜器拍卖变现,以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掩护,按照有关青铜器著录中所记载的相同器形青铜器上的铭文、族徽,指使被告人胡某将上述铭文、族徽錾刻到涉案青铜器上,将来路不明的青铜器伪造成符合法律规定有传承的青铜器,后以伪造的海外购买记录发票到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骗取拍卖许可,意图以拍卖的方式倒卖文物。经鉴定,涉案文物属于西周文物,为三级文物。

2022年3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后于7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处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文物修复费用、鉴定费用等民事责任。10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胡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

周某某等1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毛某某滥用职权,徐某某等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大窑龙泉窑遗址包含浙江省龙泉市、庆元县内现存的126处古窑址,在1988年被国务院列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系宋代至明代龙泉窑的代表性窑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研究价值。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3月出生,农民。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11月出生,农民。

被告人毛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某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保员。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11月出生,青梅瓷坊经营者。

其余12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大窑村村民周某某等13人,从时任某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保员毛某某处获取巡查信息,避开案发窑址巡查点位和巡查时间,先后9次到龙泉窑遗址范围内盗掘古青瓷碎片,并将部分青瓷碎片出售给徐某某等人。遗址文物巡逻小队在夜间巡逻时,发现盗挖迹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周某某等人住处搜查出被盗掘的古青瓷碎片1744公斤,其中相对完整的青瓷残品37件,含国家三级珍贵文物2件。

2021年4月9日、22日,龙泉市检察院分别对周某某等人以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批准逮捕、对毛某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决定逮捕,并分别于同年6月、7月、9月,2022年1月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022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与量刑建议,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周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徐某某等2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至一万元不等。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五

陈某某等3人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基本案情】

广东湛江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富,是“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战略支点城市,也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之一。当地存在一定数量沉船类古文化遗址,这些古文化遗址是复原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实物资料,对于研究古代航运史、贸易史等有着重要意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6月出生,农民。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3年2月出生,农民。

被不起诉人黄某乙,男,1969年5月出生,农民。

2003年某日,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相约到湛江市硇洲岛西面海域十海里附近捕捞带子螺。作业时在该海域海底发现并打捞了部分古钱币,陈某某对该海域进行了定位。后陈某某等人将古钱币送到金铺鉴定,发现古钱币材质为银。次日,陈某某等人组织十几个人到该海域进行打捞,打捞到古银币1000余枚、古铜币10000余枚,以及部分瓷器和碎片等。

陈某某将打捞到古钱币的情况托人上报至湛江市博物馆。2003年7月,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2022年更名为“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会同中国国家博物馆水下考古研究中心对湛江硇洲岛周边海域进行水下考古调查。考古人员通过走访调查并在当地陈某某等人协助下确定位置进行试掘,挖出了大量文物,初步判定该遗址范围内存在一艘清嘉庆年间沉没的商船。研究所工作人员告知陈某某等渔民,不能擅自打捞水下文物。自媒体对海底打捞到宝物进行报道后,当地渔民纷纷借打渔之名打捞文物。其间,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十余次组织人员在该遗址进行打捞,每次均打捞到少量古钱币。

2021年5月,在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中,侦查机关发现线索后展开调查,认为渔民擅自打捞古钱币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于是对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三人进行询问,陈某某当即将27件涉案器物和19块瓷器、金属碎片上交,并主动投案,交代全部违法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批涉案27件器物均为一般文物,包括明清瓷器3件、清代石印章1枚、18世纪外国银币8枚、清代铜钱15枚。

2021年9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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