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2022年,26岁的小王(化名)与年长7岁的女房东于某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三次性关系。之后,小王被检查出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
小王认为是被于某传染的,起诉至法院索赔3万元。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小王的诉求。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小王因租用于某房屋而与对方相识。小王自述其分别于2022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7日与于某在未采取安措施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后发现于某患有性疾病。现小王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检查为“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小王认为,该疾病系于某传染。
对于和于某的这段故事,小王在起诉书中提到,于某是沈阳市浑南区的住户。她以前对外招租客户,而他因没有房屋居住,在2022年10月13日看到了于某的招租信息后,就租赁了她的空房进行居住,住在隔壁房间。
“由于于某性格活泼,主动与我示好,在她的主动要求下,我与她在发生了性关系(无套)。”小王的起诉书显示,他看到于某购买治疗性病的药物并在其抽屉中发现了另一种药物,在他多次求证下,于某承认曾患病。之后,小王前往医院检查,结论为“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
小王认为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伤害,起诉于某,索赔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3万元。
于某则辩称,是小王见她为单独居住,便主动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我以往并未得过性病,只是在之前为了备孕做过一些妇科检查,被告知有妇科炎症,在医生建议之下,购买过治疗妇科炎症方面的药物。”于某认为,在此次纠纷后,她多次在医院检查,HPV各项指标均为阴性。“小王HPV阳性与我无关,另外HPV感染的途径也并非仅仅通过性生活一种。”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自愿而发生的性行为,虽然在我国当下社会不予以提倡,但是并非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本案中,原、被告均已成年,完全拥有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和自由,与此同时,也完全能够预见到因未使用安全套而发生性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存在威胁或胁迫,另原告正值壮年,从体力上与其年龄相仿的女性相比优势明显,如遇威胁或胁迫的情形,原告可立即中止行为,而原告自述,其与被告于2022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7日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连续发生性关系,可知,二人的性行为并不存在威胁与胁迫,系二人自愿行为,遂不存在侵权的情形,故对原告基于侵权而主张的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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