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出狱:案件背后普法意义影响深远

日期:05-28
刑法野生动物

近日,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闫啸天出狱,再次引发网友关注。

大学生掏鸟被判刑十年,或许超过了当时许多人对《刑法》认知的上限,但是将闫啸天案件简单总结为“大学生掏鸟”,这本身就是避重就轻的标题党。

本科生专科生都是大学生,但是“鹰隼”真不是一般的“鸟”,它是明确规定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当中的重点保护动物,其中隼形目下鹰科的部分动物还是一级保护动物。所以,用“鸟”代指“鹰隼”,这已经属于忽略事物的特殊性的问题了。

掏鸟问题本身不太大,但是掏错了鸟的品种,那就可能是犯罪行为。闫啸天明知是隼类还要去掏、去售卖,这确实是不把《刑法》放眼里的嚣张行为了。

至于掏什么鸟不犯罪,首先这个鸟不能是野生动物。比如现在很流行的芦丁鸡,它也是一种鸟,但不是野生动物。你邻居养了一窝芦丁鸡,你去掏了几个小鸡或者几个蛋,虽然这个行为可能属于盗窃,但是数量不足以判刑,那就不构成盗窃罪。

多说一句,现在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两个罪名,已经变成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闫啸天的行为放到2020年以后,起码还不用数罪并罚,但是量刑能不能少点就不一定了。

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闫啸天同学带领大家认真了解了。

但是关于保护一般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许还没那么深入人心。如果以食用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任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都要定罪处罚。这个确实很吓人,它把所有的野生动物都给囊括进去了,如果不是有“情节严重”这个入罪条件,那咱们吃一口野生金蝉可能就得“影响后代”了。

所以大家千万要避免“反正大家都干了,那我也干”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作祟,以免身陷囹圄时,才想起来后悔。

闫啸天的遭遇是不幸的,由他引发的案件所带来的普法教育意义深远,也能够让更多人在做一件事之前,有意识地翻翻《刑法》或者问问警察。

责任编辑:薄晓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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