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新疆高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件,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今年5月对一起性侵幼女案作出判决: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限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被害人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失职间接造成损害后果,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向被害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引导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因懵懂无知遭受伤害。
↑资料图图据IC photo
据新疆高院通报,2021年12月,张某和只有13周岁的小丽(化名)相识于网络,并谈起了所谓的“恋爱”,直到2022年2月小丽怀孕。当小丽母亲得知此事后震怒,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在明知被害人小丽未满14周岁情形下,仍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致使被害人怀孕,其因涉嫌强奸罪被批准逮捕,后由检察机关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今年1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案发时被害人年龄未满14周岁系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权利,但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结合情节予以酌情处理。今年5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与此同时,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害人家庭暴露出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表示担忧。小丽父母承担着对未成年女儿实施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应当及时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感情需求,但在生活中对女儿缺乏关注、疏于管教,忽视陪伴,未能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间接导致小丽身心受到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故依法向被害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要求被害人父母要切实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加强对小丽的思想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安全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两性观念,多方面全方位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时要求小丽父母要高度关注小丽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给予关爱多加陪伴,了解其学习情况、交友情况,尤其加强对其网络活动的监管,引导其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促进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