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吉首市检察院的20万元国家赔偿决定,日前,“刺伤霸凌者被拘336天”的当事人小蒋向湖南省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吉首市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并依法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维权误工损失共计330万余元,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
3月20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从湘西州人民检察院获悉,3月17日,该院已收到小蒋的复议材料,“经审查,符合我院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将在收到材料两月内作出答复。”
↑家属供图
小蒋原是吉首二中一名初二学生。2019年5月17日,15岁的他在学校男厕所内遭遇同年级15名学生殴打。混乱中,小蒋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学生。
2019年8月7日,小蒋被刑拘,后检方提起公诉。2020年7月6日,吉首市法院一审作出正当防卫的无罪判决,小蒋才走出看守所,期间共被羁押336天。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的第10天,吉首市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小蒋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向师长求助而未求助,不属于正当防卫。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发厕所
2022年11月,在吉首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两年多后,它的上级单位、湘西州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小蒋申请国家赔偿后,2023年2月10日,吉首市检察院作出决定:赔偿小蒋人身自由赔偿金137538.24元;赔偿小蒋精神损害抚慰金68769.12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道歉。
小蒋及家人并不满意这份赔偿决定。小蒋爷爷蒋佑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份赔偿决定金额过低,“原本好好上学的小蒋遭遇霸凌,又被无罪羁押336天。走出看守所后,他再也无心继续学业……这些又如何来赔偿?”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
蒋佑华还称,《刑事赔偿决定书》明确检方“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道歉”,但“他们只是在送达决定书时表达了慰问之意”。他认为,相关赔偿义务机关至少应该在吉首二中张贴公告或登报等公开形式为小蒋消除影响。
3月11日,在广东打工的小蒋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邮寄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显示,小蒋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赔偿请求人侵犯人身自由赔偿13.75万元;依法赔偿请求人丧失教育权、人生轨迹改变及青春损失等赔偿金100万元,精神抚慰金200万元;依法赔偿请求人亲属为维权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16万元。
小蒋还提出,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原案件承办人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启动追责程序,对承办申请人原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追责或移送纪委监委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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