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法院审结一起多次性侵、猥亵不满十周岁幼女的犯罪案件,对被告人安某某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庭审现场图据大通县法院
据大通县法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被告人安某某系大通县某镇某村的一名七旬老汉,与被害人安某系邻居。自2020年4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安某某以给不满十周岁的被害人买蛋糕、给好吃的为由哄骗其至厨房、卧室后,多次实施强奸行为并拍摄部分过程;在其家中炕上以及电动车上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并拍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某多次强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多次猥亵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对被告人安某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温馨提示: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及规避风险的能力;孩子外出要向家长提前告知行踪,尽可能结伴出行;家长要告诉孩子小恩小惠不能要,防止落入圈套,要重视对孩子的性教育,告诉孩子不允许陌生人接触自己的隐私部位,身体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告知家人。
法官释法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发于熟人之间
被害人多为农村留守儿童
法官表示,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多发态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多发于熟人之间。因儿童社交圈子小,社会交际、认知能力欠缺,而熟人更容易取得儿童的信任,进而有机可乘。二是被害人多为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将孩子交给年迈的老人看管,致使监管能力缺失。三是事后对儿童威胁、恐吓从而导致儿童不敢说、不愿说、不主动说,进而导致其身体和心灵遭受长期侵害。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邻居,被告人安某某借助熟人之便利条件,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心理上造成了难以抹去的阴影,对于这种行为必须要严惩。《刑法修正案十一》出于保护未成年人,严惩罪犯的初衷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强奸罪中对判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增加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这一项;强制猥亵罪中对猥亵儿童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明确罗列了“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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