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失踪事件的疑惑与化解

日期:01-30

来源:经济观察网

广受关注的胡鑫宇失踪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相关部门警情通报显示,1月28日,在河口镇金鸡山区域树林中发现一具缢吊尸体。1月29日,公安机关经进行DNA检验,确定死者系胡鑫宇。

就这样,截至1月28日,胡鑫宇事件在过了106天后,其遗体突然由群众发现,并且在距离学校不过百米远的山丘上,这的确令人震惊不已。

从事发过程来看,有关部门的调查搜寻工作并无迟疑。在胡鑫宇失踪第一天,警方接到报警后即组织开展调查搜寻工作。其中,10月18日,铅山县公安局还找来警犬进行搜索;11月23日,省、市、县公安机关就胡鑫宇失联一事成立联合工作专班全力调查;今年1月7日江西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发布致网民朋友的一封信称会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教体、城管等部门,联合平安义警、蓝天救援、绿洲救援等社会力量,邀请了权威刑事侦查、刑事技术、视频技术及心理专家等开展广泛搜寻;1月12日媒体报道,江西上饶铅山县每天有超5000人冒雨上山帮忙寻找胡鑫宇,方向包括铁路沿线、后山等。

就针对个别失踪人员而言,此次寻人行动可以说是最大规模的拉网式、地毯式搜寻。从有关报道来看,学校的人工湖水、化粪池被抽干,学校南侧树林山岗约589亩、铅山县至余干县信江河段约200公里、峰福铁路沿线约22公里;走访了学校附近的2238户居民、159家企业、951辆客货车的司机、全县226处庙宇道观、25家养老机构和1家救助站;排查了72个水塘、运用声呐探查了3个水库;反复查看、交叉复核了6471.5小时的监控视频和31.7万余张交通卡口抓拍等。在校内校外开展地毯式搜寻时,无人机、3D搜索、热成像等技术均参与其中,但仍一无所获。

如此竭尽全力的调查搜寻,与突然出现在学校后山的遗体形成强烈的“剧情”冲突,这样的结果让人震惊,更让人困惑。如胡鑫宇遗体被发现地点有无被搜寻过,其死亡时间究竟为多久,是自缢还是他杀等,均有待进一步调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此次事件中,由于迟迟没有结果,一些消极的猜疑甚至谣言又增加了悬疑的“浓度”。“化粪池发现碎骨”“后山发现带血衣被”“后山发现实验室”“被光头老师杀害”“被人带进医院割器官”等流言在发现遗体后,已然不攻自破。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想利用他人的痛苦和社会的关注而意图增加流量,从而打破言论自由边界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就会触及法律底线,有关部门是可以依法追责的。这次事件再次证明,信坏不信好、信恶不信善的心理还很有市场,要惩恶扬善,树立正气,还是要践行法治,通过公开透明的法律程序实现社会治理。

此次事件对推动依法公开透明处理社会疑难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范例。事发后当地及时成立联合工作专班,但专班应由哪些成员组成?涉事家属聘请了律师,但律师能为家属提供什么样的法律帮助?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还有,这是不是一个刑事案件一直也令人纠结。据悉,胡鑫宇家属正申请异地公安侦办。异地侦查是否有依据?异地侦查建立在本案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基础上,进而讨论案件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胡鑫宇事件因没有证据证明其被害,而一直没有立案。若要对其立案,则涉及立案管辖问题。由于目前未出现犯罪嫌疑人,由事发地上饶市铅山县公安机关处理没有问题。

刑事案件的“异地管辖”制度,通常是为了消除本地侦查、起诉或审判可能存在影响公平正义的因素,如存在案件背景和涉案人员背景较为复杂、案件本身或者涉案人员与当地某种势力存在一定关系或者利害关系等情形。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异地管辖”做出明确规定,仅有部分地方标准,如“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后续的案件侦办是我国异地侦查的实践。

此次事件中,大规模地毯式搜寻与遗体发现距学校之近形成难以解释的矛盾,遗体出现之蹊跷性等难免导致家属对当地公安机关产生不信任感。加上胡鑫宇家属可能认为应该立案而未立案,请求异地处理情有可原。对于社会重大事件的处理,能否申请异地“管辖”倒是一个新问题。如果基于回避的原理,异地“管辖”同样可以适合社会重大事件的调查,只不过还有一种“回避”方式,就是有上级部门介入,主导调查,这种方式应该比同级的异地管辖更显得重视,此次事件增加省级部门介入,则没有“异地管辖”的必要了。

正如通报所言,“调查、检验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有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相信有上级部门主导,有高级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胡鑫宇失踪事件的真相不再遥远。其实,人们对真相迟到的抱怨,说到底还是要靠公平正义的法治来化解。真相也许会迟到,但公平正义决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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