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车辆GPS信号追踪,三天前,袁先生在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府青惠园小区附近的一个地下车库内发现了自己公司的车辆。他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同时提供租赁业务,12月8日将一辆红旗E-QM5汽车出租十多天后,租车人和车辆齐齐“失联”。
1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成都已有多家汽车租赁公司遭遇了与袁先生类似的经历。多家租赁公司的负责人闻讯后一同来到袁先生用GPS信号追踪到的上述停车场,并在其中发现了多辆可疑车辆。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据成都市汽车租赁协会副秘书长傅安福介绍,近半年来,公司向协会反映租赁汽车丢失的事件达20余起。
▲袁先生的公司租出去的车后来“失联”,图为租赁人提车时拍的照片
GPS追踪到“失联”车辆
袁先生是四川银手指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12月8日,该公司向一名中年男子出租了一辆红旗E-QM5汽车,不料租出去十多天后,便再也联系不上租车男子。后公司根据车辆内置GPS找寻车辆,追踪信号最终显示车辆在成都市成华区府青惠园小区附近。袁先生表示:“我们公司随即派人去小区附近找,最后确定车辆位于小区地下停车场内。”
12月26日,袁先生报警后与警方一起去GPS定位地点找寻车辆。袁先生称,来到小区停车场,期间遭遇一名声称是车库管理方的工作人员阻扰,“当时对方说车是别人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他的,想要开走车,必须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袁先生表示:“车辆是我们公司租给别人的,当时那人只交了9800元的押金,现在却要花3万元赎回来?”随后,双方被猛追湾派出所民警带回所里进行调查。袁先生将这个消息以及车库位置发到了成都市汽车租赁行业群里。
▲车库内找到的红旗车
看到此消息,当晚,数家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陆续来到派出所外,其中多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自己的公司也曾遭遇与袁先生类似的经历,车辆出租后出现了失联且丢失的情况。
地下停车场内的“可疑”车库
当天21时许,记者随同多家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来到上述小区地下停车场。在现场,记者看到,该停车场的负二楼,有一片区域被两道铁门隔离开来,与普通居民停车区域并不相通。现场还有一辆车疑似特意停在其中一道铁门外,挡住了通道。
▲库门被一辆汽车堵住
铁门缓缓升起,现场停放着50余辆汽车,车身均积满了厚厚的一层灰尘。
在这个与外界相互隔离的车库内,记者看到了一个用幕布围起来的工作间。进入其中,发现地上凌乱堆放着一些汽车工具和零件。据一位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介绍,根据分辨,地上这些物品中有不少是汽车GPS定位器和信号屏蔽器。记者在部分车辆内也发现了成色较新的GPS定位器。
经过一番搜寻,包括袁先生的“失联”车辆在内,有7辆车被指认为系汽车租赁公司丢失的车辆。目前,相关车辆已被警方暂扣。
12月27日凌晨2点,经过初步调查,猛追湾派出所办案民警表示,根据目前该车库管理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车库内停放的车辆属于另一家汽车租赁公司,鉴于存在有公司在车库内找到自家出租后丢失的车辆情况,警方会进一步重点审查车辆信息。对于其他尚未找到丢失车辆的汽车租赁公司,办案民警建议相关负责人向合同签署地的派出所报警。
▲车库内用幕布围起来的工作间
接连发生的“人车失联”
当晚,多位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讲述了他们与袁先生类似的遭遇。
四川聚友方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罗先生表示,就在前不久,自己公司旗下的一辆长安EV460电车在出租后“消失”,至今没有找回。“车是8月底的时候出租的,租车人当时签了一份租车合同,交了3000元保证金。到9月5日时,公司查询该辆车的GPS定位,竟然发现车辆在山东青岛。”
罗先生说,随后公司联系租车人,对方表示是因为开车去青岛旅游。9月20日之后,公司屡次联系该租车人,均未成功,后来人车均失联。罗先生报警后,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东升派出所对此进行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车辆尚未追回。
成都汇通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告诉记者,其公司有一辆起亚K3被开到青海抵押给了当地一个收车商,公司根据GPS找到车辆后,并没有追回来。
成都缘创车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袁先生介绍,“现在租车人凭借身份证和驾驶证,只需缴纳可能低至三四千元的押金就能从租赁公司开走一辆价值十多万的新车。”
成都市汽车租赁协会副秘书长傅安福介绍,近年来,汽车租出去后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协会目前有400多个会员,有会员反映汽车租出去后丢失。尤其是近半年来,向协会反映汽车丢失的就有20余起。”目前协会也在与警方等相关部门对接,严厉打击租车违法犯罪行为。
▲车库内某汽车内堆放的GPS定位器
律师:涉嫌构成诈骗罪
四川权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昌明表示,按照租赁公司所述,租车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租赁公司的方式,取得车辆后又以极低价格出售、或者质押给收车公司,其明知自己无能力或者根本就没有打算将车辆赎回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
张昌明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明知司机无权出售或者质押车辆,车辆没有合法来源,仍然予以收购的收车人,张昌明表示,其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衍表示,承租人可能涉嫌犯罪,车辆出租公司(平台)可以主张收车方与承租人之间的质押/抵押行为无效。收车方在与承租人签署相关质押或抵押合同前,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我国机动车交易实行登记制度,对于机动车的归属应当以国家车辆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为准。
收车方明知或应知其用于抵押的车辆不属于租车人,且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登记,其抵押/质押行为更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故车辆所有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主张将车辆返还;同时,由于承租人严重违反《租车协议》相关约定,租车方可以向其主张对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收车方而言,同样可以因承租人无权处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向承租人主张民事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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