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又现“翻车”,潘粤明被罚上热搜,网友:这点常识都没有?

日期:12-26

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明星代言“翻车”团队再添一员,此次翻车的是演员潘粤明。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演员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两项合计共近51.6万元。

该事件一出引发不少网友关注,“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的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截至发稿,该话题阅读量已达2.3亿次。

潘粤明不是第一个代言翻车的明星,在潘粤明之前,演员景甜、脱口秀演员李诞等也曾因为代言违反广告法而被处罚。

“下一个会是谁?”“明星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吗?”有网友感叹,还有网友关心潘粤明是否会因为此次事件而被“禁业”。

“从法律层面看,在罚款数上,此次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的行为情节较轻。此外,与景甜代言被罚事件相比,二者的处罚依据不同,个人认为潘粤明大概率不会被‘禁业’。”12月26日,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淙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被罚没逾50万元

明星代言翻车事件常见,广告并非明星想做就能做。

潘粤明此次翻车与一款叫做“日加满”的饮品有关。去年3月,潘粤明为该品牌产品拍摄了视频、图片作为商业推广物料。在相关视频中,潘粤明手持相关产品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在宣传视频和图片中显著标明“潘粤明”姓名。

2021年6月8日-7月22日,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上海东铪”)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等渠道发布了包含上述推广物料的内容,而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天眼查显示,上海东铪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该公司位于上海市,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等。

上海东铪为东索食品成员,而日加满饮品(上海)有限公司同样为东索食品成员,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香港东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此次,潘粤明代言的“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为上海东铪销售,不过这个饮品属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41476”。《广告法》规定,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显然,潘粤明的行为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由于上述广告发布持续时间短,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潘粤明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处以一倍罚款约25.8万元,合计近51.6万元。

上海东铪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被罚112万元。

近年来,明星代言翻车事件屡见不鲜,网友们早已见怪不怪。今年5月,景甜也因代言果蔬类食品广告并称其可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罚没722.12万元。

去年,脱口秀演员李诞在微博发布了某品牌女性内衣广告,内含“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我说没有我带不了的货,你就说信不信吧”等描述,文案内容低俗不尊重女性,且作为代言人未使用过该产品。

李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约22.6万元,罚款约65.1万元,合计约87.7万元。

商业代言是明星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不当的产品或不当的代言方式都有可能触碰法律“禁区”。

“(明星代言)主要的翻车点实际上集中在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包括农药兽药。这些领域的重要性是无需过多解释的。”王淙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此外王淙指出,明星代言时还有多种问题需要注意,例如以扮演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进行代言、借严肃政治议题开展商业宣传,恶搞经典、歪曲历史等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炒作个人隐私、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现象。

个人的商业版图

由于曾出演《白夜追凶》《龙岭迷窟》《云南虫谷》《京华烟云》等影视作品,潘粤明收获了不少粉丝。随着其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罚款的消息登上热搜,潘粤明背后的商业版图也受到关注。

天眼查显示,潘粤明共关联9家企业,其中有5家为存续状态,均与影视文化相关,分别为海口胖喜炫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三番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三番文化(海口)有限公司、象山日月汇泽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潘粤明(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

上述5家公司中,潘粤明(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象山日月汇泽影视文化传媒工作室、海口胖喜炫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由潘粤明全资持股,成立日期分别为2014年、2018年、2021年。三番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三番文化(海口)有限公司则由其持股90%。

在上述公司中,潘粤明还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监事等职位。

豆瓣显示,目前潘粤明未上映作品有《消失的十一层》《重生之路》《白夜追凶2》等共10部。

对于此次事件,12月26日,潘粤明工作室发布致歉信称“对于我方在未充分了解产品及合作性质的情况下,将潘粤明先生肖像授权相关产品使用,导致对消费者构成错误引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我方在此作出郑重道歉。”

同时潘粤明工作室表示已在第一时间终止相关合作,缴清全部罚款,今后绝不会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产品代言或肖像授权合作。

另外,潘粤明亦转发相关微博进行道歉。

去年2月,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曾出台《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其中就有演艺人员不得“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从行业自治层面来看,上述行为轻可批评教育,重可行业永久联合抵制,潘粤明是否会因为此次代言而受到其他影响尚未可知,作为影视演员,潘粤明今后应该在广告代言方面更加谨慎,做好把关。”王淙表示。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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