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男子养儿10年发现非亲生起诉前妻”的案件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关注。记者从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的诉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该院判决儿子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需向原告返还抚养费1176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男子养儿10年发现非亲生与前妻对簿公堂
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号公布了这一起案件的审理详情。据介绍,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是自由恋爱,2011年6月,陈某发现怀孕,双方遂登记结婚,次年生下儿子小胡。2018年,夫妻时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胡由胡某携带抚养,陈某可在周末行使探视权。
然而,随着小胡的日渐长大,胡某发现其相貌、性格与自己差异也越来越大,周围亲戚建议胡某去做亲子鉴定。最终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根据DNA分析结果,排除胡某与小胡之间存在生物学亲生血缘关系。
胡某回想多年的金钱与感情的投入备受打击。之后,胡某要求陈某将小胡接走,返还他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但陈某分文未给。胡某便诉至法院。胡某认为,小胡并非其亲生子,而陈某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接回孩子自行抚养,返还其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陈某表示不认可鉴定意见,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亲子鉴定。其辩称,同意接回小孩抚养,但胡某要求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无依据。她表示,两人婚后的开支基本都是女方负责,再加上孩子出生后享有集体经济的土地流转、铺面收益金等足以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法院判前妻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与小胡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小胡为其亲生子,并履行了法律上不应当由其履行的抚养义务。被告作为小胡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即便小孩自身享有分配收益,也不能免除其抚养义务。原告的财产减损与被告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其抚养而支出费用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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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被告隐瞒与原告恋爱期间与他人交往的事实,造成原告误以为被告生育的孩子系自己的亲生子而进行抚养的后果,原告在对小胡长达十年的抚养期间倾注关爱,得知小胡并非亲生子后人格权受到严重侵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该院判决,小胡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需向原告返还抚养费1176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nddaily)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