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是觉得好像有点心动
都是因为一个贪念
在他的金钱的诱惑下
他说那么多
我才选择离婚的
为“亿万遗产”离婚
2019年年底,四川攀枝花,在两位商人朋友的邀约下,刘丹瑶(化名)参加了一场高档饭局。其间,刘丹瑶认识了这场饭局的组织者王国成,年近六十,身高1.5米多。交谈中,王国成多次提及自己有多辆豪车和多处房产,两位朋友也赞叹他事业有成。
从那天起,刘丹瑶与王国成慢慢熟悉起来。王国成经常对她嘘寒问暖,还主动邀请她到云南丽江老家游玩。他告诉刘丹瑶,他母亲嫁给台湾富商,继承了4个多亿财产,如今全部由他继承。不过,他前妻利用关系从中作梗,导致这笔遗产被冻结,王国成经常为这件事忧心。
一天,王国成让刘丹瑶帮他打印一份材料。刘丹瑶发现,这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这场官司的核心内容是处理王国成与其前妻于某某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判决书中写到,2002年王国成的母亲患上癌症,在晚期通过私人律师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和房产交给王国成继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已将王国成合法财产变卖折合人民币4.13亿元整,王国成将是这笔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这份判决书印证了先前王国成所说的遭遇,刘丹瑶对他的话更加深信不疑。2020年1月,王国成给刘丹瑶提供了一份新的法院授权书,他将4个多亿财产全部转移到刘丹瑶名下。看到这份授权书,刘丹瑶下定决心与感情不和的丈夫离婚,随后与王国成同居。
倾家荡产
借钱给他人
在一起生活后,刘丹瑶从未见过王国成的身份证。2020年,王国成曾提及自己是57岁,而根据判决书和授权书上的信息,他应该是52岁。每当刘丹瑶问及真实年龄时,王国成总是避而不谈,这让刘丹瑶对他产生一丝怀疑。
刘丹瑶向两位商人朋友求证,可他们都很信任王国成。实际上,王国成向他们借了不少钱,并向他们许诺,4个多亿遗产到手后将给他们一大笔钱。
2020年10月,王国成的一辆宝马车保险到期,他声称自己没钱,让刘丹瑶帮他把保费续上。替他续保后,刘丹瑶发现保单上写的车主并非王国成本人。于是,刘丹瑶再次提出查看身份证,王国成以身份证不在身上为由拒绝。第二天,王国成失联了,刘丹瑶赶紧到公安机关报案。
调查中,警方找到了另外两名被害人杨智(化名)和汪小琴(化名)。2010年,杨智的妻子身患癌症,急需用钱。王国成承诺,遗产到手后分给杨智2千万元,但遗产被冻结,他需要钱去打点关系,希望杨智借钱给他。杨智东挪西借筹了30万元,还把好友汪小琴介绍给他。2011年,王国成向汪小琴借钱并承诺一个月后就还清,可他一直拖欠,并且找各种理由让汪小琴给他转账。
10年间,汪小琴陆续向王国成转账115万余元。而好友杨智走投无路之时,铤而走险,贩毒被抓。
一切都是骗局
经查,警方发现王国成有过多项犯罪前科。王国成的生母曾某某根本没有嫁给台湾富豪,更没有所谓的遗产,王国成拿给被害人刘丹瑶看的民事判决书和法院授权书都是其伪造的。
2002年1月至2003年10月间,王国成化名李晓辉,声称他母亲在台湾去世后留下一笔1374万元的遗产,并事先制作好的一份虚假的遗产判决书。当时,在取得三名女性被害人信任后,王国成以急需钱疏通关系和办理遗产手续为由,让被害人出钱,骗取共计82800元。其中,甚至有一名被害人为了拴住王国成,为他生了孩子。2004年,王国成因犯诈骗罪被判刑。
2008年刑满释放后,王国成故技重施,以虚构的遗产和伪造的判决书为幌子,除了骗取刘丹瑶和汪小琴的钱财,还骗取蒋某等10余人。
针对女性,王国成骗财骗色;而针对男性,王国成则利用遗产作诱饵,许以高额的投资回报,让对方出钱给他疏通关系。当被害人追问遗产执行进展时,王国成便以还在努力疏通关系为由,进行无限期拖延。2008年至2021年间,王国成共诈骗12名被害人共计数百万元。
2021年7月,王国成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10月28日,法院一审宣判,王国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由于王国成主观恶性极深,系累犯,到案后拒不认罪,未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王国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王国成到案后拒不认罪,但在大量事实面前,他依旧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在金钱的诱惑与王国成的哄骗下,被害人一步步走入陷阱。不少诈骗分子的套路就是给对方一个强诱惑力的诱饵,然后抓住对方的贪念,步步紧逼。
在交友过程中,当面临诱惑时,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金钱观,时刻保持清醒,提高防范能力。倘若任由贪念滋长,很可能上当受骗。
普法时间
Q1:
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达到行骗的目的,伪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所谓的授权书,这种行为在诈骗犯罪中怎样区别认定?
A1:
如果单纯地伪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它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在本案中,犯罪人伪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目的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这是犯罪人实施诈骗的手段,所以在法院认定时,认定了诈骗罪,把伪造法院的判决书作为犯罪手段吸收到诈骗罪当中,所以只构成诈骗罪。
Q2:
被告人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不认罪和退赔,类似这种情形,法院判决时应该怎样处理?
A2:
这涉及到我们司法实践当中常见的三种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退赃都是法定的量刑考虑情节。如果犯罪人能够在诉讼活动当中积极主动地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甚至可以构成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理。如果犯罪人能够积极地退赔退赃,同样是有法定的从轻的幅度。如果被告人拒不认罪,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不影响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即使他不供述自己的罪行,也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有罪的判决。
责任编辑:薄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