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维持原判,受害者父亲:被告洪峤听到结果后瘫坐椅子上

日期:09-20

来源:大象新闻

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一直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庭审结束后,被害人父亲李胜告诉大象新闻记者,他们对维持原判的结果有过预期。

(李胜和妻子在法院门口)

(李胜和妻子在法院门口)

据李胜介绍,今日洪峤通过视频的形式参与了庭审,他穿着橙黄色的马甲,“和一审二审的时候不同,他没有过多的反应,听到结果后就瘫坐在椅子上。”李胜表示,这个结果是对女儿最好的告慰,也是他们夫妻二人今后回归平静生活的源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上诉人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代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洪峤。资料图)

(洪峤。资料图)

上诉人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审被告人祁文强在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维持原判,受害者父亲:被告洪峤听到结果后瘫坐椅子上

案情梳理

2020年8月4日,勐海县警方通报,经缜密侦查,发现失联女大学生李某月的男友洪某(男,24岁,江苏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3日,勐海警方会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将洪某、张某光(男,21岁,江苏宿迁人)、曹某青(男,20岁,江苏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于当日在勐海县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尸体。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于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2020年9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通报称,该院2020年9月4日对犯罪嫌疑人洪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曹某青、张某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祁某强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被害人)

(被害人)

2022年1月28日上午,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在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27日的庭前会议上,李胜申请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金额从15万降为10万,并表明,获得赔偿不是目的,“我们坚决要求对其判处死刑,杀人偿命,严惩罪犯。”

2022年7月7日,该案在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一审判决: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判决书中提到,在该起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地位最高,罪责最为突出。

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其中洪峤提起了无罪上诉;张晨光、曹泽青提出一审判决过重。李胜表示,洪峤一直否认自己的罪行,但是一审判决书写得非常清楚,他是这起谋杀的策划者。

2022年8月26日,该案在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宣布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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