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网
“老人在澡堂里洗澡时猝死家属索赔50万被法院驳回”
近日,这则话题冲上同城热搜引发网友们的激烈讨论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来和东东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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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21年3月的一天,75岁的老刘独自前往公共浴室洗澡,期间突然晕倒。随后,经现场人员呼救,浴室张老板对其进行了抢救,并呼叫120。送医后,经抢救无效后,于当天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
老刘家属:
张老板作为浴室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浴室内有警示标志,但是被告并未制止年事已高的刘某沐浴,应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浴室和其经营者张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庭审中,被告浴室方觉得很冤枉
法院认为老刘的死亡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张老板及浴室的工作人员在发现老刘晕倒后,将其扶到更衣室,并进行了紧急抢救,同时也拨打了医疗急救电话,而且被告经营的浴室内有警示标志,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本案中,两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争议
在于对过错的判断
老刘进入被告经营的浴室洗澡,其与浴室已确立了合同关系。被告在其服务场所内对于消费者老刘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早在浴室开业时,被告就张贴了警示,上面提示:“心脏病、高血压、皮肤病、饮酒过量,谢绝洗澡,老人行动不便的,必须家人陪同”。同时,被告及浴室的工作人员在发现老刘晕倒后即将其扶到更衣室,并进行了紧急抢救,也及时拨打了医疗急救电话,因此,被告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并无不妥之处。
原告老刘家属认为被告没有及时制止老刘一人前往浴室沐浴。对于浴室而言,只要其按规定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而在老年浴客没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要求浴室制止浴客洗浴不符合经营常理和判断标准,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过于严苛。老刘发生异常情况后,被告所采取的措施,尚属及时、恰当,其已尽到浴室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对于法院的判决
绝大部分网友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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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指出:
家人自己没照顾好老人
还把责任推卸给别人↓
还有网友指出:
老龄老人沐浴必须要有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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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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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