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荣枝的第二次审理持续了3天,比一审还要多1天。控辩双方争辩激烈,合议庭多次调停。江西高院最终作出了择日宣判的决定。
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到20日下午6时许,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劳荣枝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此次开庭,劳荣枝大改自己过往的有罪供述。一审时,她称自己接受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指控,但并未参与故意杀人。这一次,她则表示自己仅是被动参与了绑架,原因是出于对法子英的依赖及后者对她的胁迫。
被捕时,劳荣枝身边有了新的男朋友,后者还曾试图为其辩驳。一审判决中称,法与劳协同作案,分工明确。曾是一名教师的劳荣枝,又为何辗转声色场所上班?法庭上,大量细节被逐一披露。
庭审中,劳荣枝、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员围绕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审量刑是否过重、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劳荣枝进行了最后陈述。
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二人确定了“仙人跳”的作案方式
理清本案,法子英与劳荣枝的关系无疑是关键一环。
1996年至1999年,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发生4起大案,有7名被害人死亡。法子英与劳荣枝被认为共同作案。
1999年7月,一则警匪拔枪互射的视频画面震惊全国。在警方的围捕中,“杀人恶魔”法子英束手就擒。同年11月,法子英因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3个死刑,并在仅仅40天后就被执行枪决。
2021年,“逍遥法外”20年的劳荣枝因同样的3个罪名,也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刑。
但劳荣枝并不认可共犯的说法。在法庭上,她将一切罪恶都归因于法子英对其的胁迫。她在辩解中表示,那时候她年纪还小,是“单纯”、“傻傻的”,甚至还对法子英产生了感情依赖。在法子英作案的过程中,她的内心是崩溃的,“不敢对法子英说不”。
毫无疑问,两人的“孽缘”给至少4起案件中的9名被害人带去了灾祸。从资料看,劳荣枝和法子英显然是“两个世界的人”,劳荣枝师专毕业,是一名教师。法子英比她大10岁,有妻女,身背抢劫案底。
据劳荣枝自述,1994年,两人在朋友的婚礼上认识,并在次年2月因被法子英强奸建立关系,当时她还不满21岁。
二审最后一天,检察官应劳荣枝的说法提交了多份新的证人笔录,其中就包括法子英当年的好友陈某及劳荣枝的同学孙某。
陈某说,他感觉劳荣枝“没什么感情”,法子英只是“玩玩而已”。法子英比较强势,发现劳荣枝对其他男的“多看几眼”,就会对她拳打脚踢,但有时法子英对劳荣枝也很好,劳荣枝要的东西法子英都会满足,法子英多次找陈某借钱,借钱时曾说劳荣枝爱慕虚荣,称劳荣枝是个“花钱的祖宗”。他并不清楚法子英强奸了劳荣枝。
孙某则称,1995年,她曾接到劳荣枝的电话。电话中,劳荣枝很高兴地说自己“找了个男朋友”。几个月后,两人见面时,劳荣枝看上去很憔悴,“发现男友来了,很害怕”。之后,她还拜托孙某帮其办信用卡。劳荣枝还对她说过自己被强奸了,但并未说是被谁。
从当年材料上看,法子英是在1995年下半年因打架负案潜逃,并把劳荣枝也带了出去。劳荣枝称,当时其申请的是停薪留职。之后,两人游历了多地。按法子英的说法,“到南昌就是想搞点钱”。
二人确定了“仙人跳”的作案方式,劳荣枝说,因为在坐台的时候也骗过几个客人的钱,“对这种事情就没那么恐惧了”。案发后,法子英曾对其表示后悔,“没想到搞了把大的”。
劳荣枝称自己当时并不知道法子英杀了人。但检方提出,从被害人熊某家中搜了财物后,劳荣枝先自行回出租屋收拾东西,当时熊某的遗体碎片还在屋内,血迹也并未清理。本案还有一个疑点,仅从体格来看,熊某义(约180cm,90kg左右)对比法子英有较大优势。
熊某手脚都被绑了起来,劳荣枝称自己没有参与。之后,因为反抗,熊某被法子英残忍杀害了。
到第二起案发地温州前,两人又去游历了多地,如重庆、韶山等,劳荣枝就这段经历回应检方说,“是想去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山”。
在温州,劳荣枝在租房时对外人表示,“要回去问问家人的意见”。她还表示,自己曾叮嘱法子英“不要伤害那两个女的”。劳荣枝称,自己只身前去银行取被害人的钱也是受到了法子英的控制。取完钱后,她电话告知了法子英,后者随后将两名被害人灭口。
在“常州案”的庭审环节,检察员向劳荣枝提出了一个问题“你为什么不跑”。据法院调查,当时,劳荣枝只身前去找被害人刘某妻子取钱,后者身上携带7万元的现金,那是1998年。劳荣枝给出的回应是“怕法子英找自己的家人报复”。
在最后的“合肥案”中,被害人殷某如何死亡,也成为庭审中的争议话题。法子英曾供述,是其勒死了殷某。但南昌一审援引了合肥市公安局当年的鉴定报告,认为殷某的死亡时间是在7月24日左右(法子英于前一日落网)。
据法子英当年供述,他曾多次向劳荣枝表示,如果殷某反抗,或法子英到点没回来,被警察抓了,就“勒死他”、“把他杀掉”、“帮我报仇”。
劳荣枝称自己对财物并无支配权,坐台是为了赚钱给法子英花。她还称在法子英面前毫无话语权,她以买床单为例,称挑自己喜欢的颜色都不可以。在针对本案中的重要作案工具“冰柜”的询问时,她在侦查阶段也曾供述称,“一般是白色的,我喜欢白色家电,不可能买别的颜色”。到底有无话语权,可见前后不一。
笔录显示,在劳荣枝落网后,侦查人员曾向其提了一个假设性问题,她的回复是,自己会拖延时间,“被抓了不会马上交代法子英下落”。
值得注意的是,最初法子英被捕时,他也并未供出出租屋的所在地。庭上,他还推翻了自己过往的供述,称作案都是其个人所为。其代理律师称,在其与法子英接触的几个月,他并未问及自己的妻女。处决前,得知劳荣枝仍然在逃,他“笑了”。
“合肥案”小纸条小字系劳荣枝所留
“滔天大罪”、“潜逃20年”,随着案情披露,劳荣枝被称为“女魔头”,引起社会公愤。但作为一起死刑案件,本案到底是否具备铁证,系控辩双发争议的焦点。
在刑事案件中,“重物证,轻口供”是基本原则,这也是劳荣枝一方辩护的核心。辩护人强调劳荣枝在面对公检法系统时的弱势地位,并对侦查机关的笔录提出质疑,认为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有实质性差异,且存在疲劳审讯、诱导等情况。
此前的庭前会议上,合议庭在审查辩护人提交的片段过后排除了一段约半小时,仅有一名侦查人员进行问询的笔录。检方则认为,检察人员对录音录像研究了长达一个月,笔录上的内容存在概括,但并无实质性差异。就此问题,合议庭表示将于庭后审查再议。
检方还表示,在近8个月的时间里,劳荣枝作了48次有罪供述,其表述自然、稳定,过程中不存在疲劳审讯、诱导等情况。其间,劳荣枝也供述了一些“非亲历不可知”的案件细节。
1998年发生的“常州案”,是唯一一起被害人幸存的案件。当年,法子英也曾供述了案件的部分内容,但因证据不足未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劳荣枝的供述,警方才找到了当年的被害人。劳荣枝曾透露,其搭乘出租车去找被害人刘某的妻子取钱,因怕被跟踪,还让车绕了几圈,这与后来刘某妻子的证言一致。这样的细节还包括“温州案”中,抢劫后其曾用被害人梁某手机接听一个电话等。
在辩护人看来,“被害人的口供不是多次就是真实的”。尽管劳荣枝在此次二审期间多次翻供,“此次供述由控辩审三方在场,更真实”。辩护人还表示,劳荣枝如实供述“常州案”,事实上构成“特殊自首”。
值得注意的是,在四起案件中,“合肥案”遗留的小纸条可以说是证明劳荣枝有主观犯罪意图的最有力物证。
被害人殷某书写了字条,交待妻子配合,但字条上又有多行小字“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经江西省检察院的两名鉴定人员鉴定,纸条上的小字系劳荣枝所留。
“把劳荣枝的口供拿掉,能定罪吗?”辩护人认为,作为死刑案,本案的证明标准并未排除合理怀疑。
庭上,劳荣枝对被害人的家属表示了歉意。但旁听席中的两名被害人熊某(“南昌案”)家属,面色凝重,表情未有转变。劳荣枝还称,自己“罪不至死”,若有一天能“回归社会”,会尽最大能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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