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上诉案,控辩双方围绕这几大焦点激烈交锋

日期:08-21

来源:安徽网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 8月20日,劳荣枝上诉案进入第三天庭审,庭上控辩双方展开了两轮法庭辩论,二者围绕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审量刑是否过重、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与碰撞。

焦点一: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时,劳荣枝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被判决死刑。劳荣枝不服提出上诉,其否认自己参与杀人,只承认抢劫和绑架的事实。

辩方律师当庭称,劳荣枝没有故意杀人实行行为。其具体提出,劳荣枝没参与杀害熊某义,也不知道其一家的死亡,不应该对三人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就梁某春和刘某清的死亡,法子英和劳荣枝并没有事前的共谋,就杀人行为没有形成合意,缺乏成立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在陆某明被杀害的案件中,劳荣枝属于完全不知情的,没有事先预谋,没有事中参与,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劳荣枝没有故意杀害殷某华的作案动机。

辩方称从法理上说,劳荣枝对被害人的死亡缺乏明知、没有合意,均系法子英单独实施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

检方则认为不存在实行过限,在上述三案中,劳荣枝有共同故意,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法子英杀人行为未超出劳荣枝主观故意,劳荣枝应当预见。

焦点二:劳荣枝是主犯还是从犯?

辩方律师提出,在已生效的法子英的判决书中,劳芝枝被认定为从犯,而劳荣枝一审判决书中,劳荣枝被认定为主犯,针对同一犯罪事实,二者相互矛盾。

检方表示,劳、法二人在共同实施犯罪中,先有商议,后有分工,作案后共同占有赃物,劳荣枝积极实施的色诱绑架对象、看守人质、取钱等部分,不可或缺,是主要犯罪行为。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焦点三:劳荣枝主动交代常州案算不算自首?

对比劳荣枝一审判决书和法子英的一审判决书,可以看到,劳荣枝的判决书中,多了一起“常州绑架抢劫犯罪事实”的指控。

辩方认为,这起常州案是劳荣枝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一起犯罪事实,应该视为自首。

检方则认为只能构成“坦白”,而非自首。检方表示,该案在法子英一审判决书中没有出现,是因为当年该案被害人没有报案,法子英作过一次供述,警方核实未找到被害人,劳荣枝落网后如实供述常州案绑架事实,系坦白,一审已认定。

焦点四:一审是否需要组成七人合议庭?

此外,辩方律师还从一审判决的程序问题上发表辩护意见,其提出,劳荣枝案一审判决在程序上存在着重大违法的情形,大量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上也存在错误,量刑畸重,二审法院应该发回重审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辩方认为,该案系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因为无论是依据《人民陪审员法》还是依据新修订的《刑诉法解释》,劳荣枝案的一审合议庭都应当由3+4的模式组成,一审程序合议庭组成是违法的,那么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发回重审。

检方则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也就是说,该案是可由三人合议庭或3+4的混合制。检方也不认为,该案属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焦点五:一审是增加还是变更未起诉罪名?

辩方认为,一审法院无权增加检察院未起诉的罪名,具体为无权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给劳荣枝增加故意杀人的罪名。

辩护律师指出,一审公诉机关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中,对劳荣枝只起诉了抢劫罪,并没有起诉故意杀人罪。南昌中院主动地增加了一审公诉机关未起诉的罪名,有悖控辨审制度的基本结构要求,是重大的程序违法。

检方则认为,南昌中院并不是新增罪名而是变更罪名,是针对同一个事实,且征询了控辩及被告人三方意见。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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