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成都《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转发青尚律师事务所的一则声明,并评论称“谭谈交通重新上线,去二仙桥又可以走成华大道了”。
声明显示,谭乔与成都台进行了良好沟通,成都台强调其维权仅针对未经许可而进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并未针对任何个人。谭乔的视频将基于公益普法、安全宣传等目的继续在各平台传播。成都台及谭乔尊重中国公民及自媒体在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合理对《谭谈交通》系列视频进行二次创作、传播和使用《谭谈交通》系列视频,但不得恶意剪辑、歪曲和纂改事实。
以下为声明全文:
四川青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谭乔先生的委托,特指派邓科、信欣欣律师就《谭谈交通》系列视频的播放等事宜,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声明如下:
感谢朋友们一直以来对《谭谈交通》节目的喜爱和对谭乔的支持。
2005年,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交管局”)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成都台”)共同打造了一档具有公益性质的交通安全普法节目《谭谈交通》,谭乔受交管局的指派与成都台共同制作了该节目。
近期,成都台对《谭谈交通》节目进行维权,引发了大众关注,掀起了群众对著作权领域相关法律的广泛讨论及著作权法律意识的普及,现谭乔与成都台进行了良好沟通,成都台强调其维权仅针对未经许可而进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并未针对任何个人。谭乔的视频将基于公益普法、安全宣传等目的继续在各平台传播。成都台及谭乔尊重中国公民及自媒体在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合理对《谭谈交通》系列视频进行二次创作、传播和使用《谭谈交通》系列视频,但不得恶意剪辑、歪曲和纂改事实。
成都台对谭乔多年来为《谭谈交通》做出的贡献表示充分肯定,并重申双方会秉承当初制作《谭谈交通》的初衷,继续共同为公益宣传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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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报道
谭乔回应成都电视台声明专家激辩公益节目版权归属(第一财经网 2022年07月12日)
公益节目在著作权明确的情况下,如果未经允许进行网络传播或二度创作,可能涉嫌侵权
因“二仙桥”大爷、“腰马合一”等众多幽默名场面而出圈的顶流节目《谭谈交通》因版权纠纷而遭陆续下架,相关责任人或面临巨额索赔,此事在短短两天内一波三折。
7月10日晚间,四川成都《谭谈交通》节目主持人谭乔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消息称,由于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游术文化”)对其版权进行侵权举报,该节目视频正在被全面下线,他本人可能面临千万元的巨额索赔甚至牢狱之灾。截至12日上午,该自述视频浏览量已达近2000万次。
11日晚间,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委托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称:游术文化维权工作系该台授权,仅针对未经许可进行不当获利的情况,更不存在“千万索赔”。
针对上述声明,谭乔当日深夜回复第一财经称,目前已接到一位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电话,该名工作人员表达了与上述声明类似的意思。但谭乔坚持认为,《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属仍然存疑。
“他们有意将我一直在强调的‘《谭谈交通》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直接回避掉,预设立场就是‘相关权益目前完全授权给游术’,这是不合理的。”谭乔称,即使游术文化否认对他个人的“千万索赔”,此次下架风波后,客观上也会对他的商业合作产生影响,乃至产生较大额度的违约赔偿。
另据谭乔当日晚间在社交媒体上的公开回应,所谓“其本人通过对《谭谈交通》的侵权获得利益”,实为平台给到的流量激励收益。“2021年以来,团队已将视频激励所得,包括部分直播礼物收益,除必要开支外,均妥善处理,计划用于公益目的。”谭乔说。
对于谭乔的上述说法,第一财经记者12日上午未能联系上成都电视台方面予以回应。
多位专家和律师向第一财经表示,该起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一方面,内容创作者与相关单位、企业联合制作节目时,如果对著作权归属问题没有做事先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容易产生事后纠纷;另一方面,即便公益类视频节目,也需要在不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前提下进行传播,反之,当其他个体或平台对著作权不明的公益类视频进行二次创作,也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并面临赔偿风险。
根据新版著作权法第六十二条,该法所指著作权即版权。
谭乔:著作权应该由我享有,或者大部分享有
谭乔始终坚持,自己应该拥有《谭谈交通》的著作权。
谭乔在10日下午发布的自述视频中表示,自己十几年来一直无偿公益普法,从未主张过所谓的版权存在。目前,版权归属仍是一个没有定论的问题,最终需要权威机构的认定。
“我认为我应该是著作权人。首先,我是独立完成谭谈交通的创作者,(创作中)并没有其他编剧人员的存在,摄像编导的工作仅仅是负责记录我创作谭谈交通视频的过程,并完成最后的剪辑;其次,我并非电视台工作人员,所以《谭谈交通》并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应该由我这个作者享有,或者大部分享有。”谭乔随后对第一财经补充称。
但这与成都广播电视台所主张的著作权归属存在明显分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为《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人。”11日晚,成都广播电视台发布的声明称。
《谭谈交通》是成都地区此前唯一的交通电视栏目——《红绿灯》的一个专栏,于2005年推出,2018年停播。
2020年1月,成都市公安局在人民网“领导留言版”回应公众对于《谭谈交通》停播问题时称,《谭谈交通》是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成都电视台第三频道联合推出交通安全宣教节目。由交警支队民警谭乔出镜主持,电视台摄制人员跟随拍摄并进行后期制作。
成都广播电视台方面在上述声明中对双方对合作关系作出进一步解释。声明称,2005年3月起,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指导下,成都市广播电视台都市生活频道策划、编导、制作并播出《谭谈交通》节目,该节目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派时任交警的谭乔进行现场主持。
第一财经记者通过企查查在“商标专利-作品著作权”栏目中检索“谭谈交通”时发现,截至11日晚,与“谭谈交通”有关的5项著作权均归属于“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后者为成都广播电视台100%持股公司。
去年9月,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予以转让。
据上游新闻11日报道,根据知情人士出具的两份盖有成都电视台印章的《版权声明》和《授权书》文件,成都电视台认为节目属于视听作品,其作为制作单位,拥有全部著作权,并且已经将著作权财产权授权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21年9月17日至2026年9月16日。
“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权利含维权权利,其中,维权权利是针对上述权利各种侵权方式的侵权行为,被授权方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函,投诉、提起诉讼。采取刑事措施以及获得赔偿等权利。”上述《授权书》称。
企查查显示,游术文化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50万,经营范围包含教育管理、市场调查、知识产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其发布的年报称参保人数为0。
第一财经记者11日致电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询问相关节目版权所属,工作人员称已将情况向业务部门反映,预计三到五日会给出答复。
成都市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同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版权纠纷并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权范围,若有起诉也应由法院办理。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则对记者称,若想查询案件详情,可上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搜索,不接受非当事人的个人查询。随后,记者以涉事公司、当事人姓名等关键词检索,并未查到相关案情。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有权对网络尚未经许可发布《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行为进行依法维权。相关维权工作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由成都广播电视台委托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声明中提到。
截至目前,这家成立4年许的民营公司已涉及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公开案件超过60起,且游术文化方面均为原告。
第一财经多次致电游术文化,但截至发稿,尚未与该公司取得联系。
多专家:电视台单方面授权行为或存在问题
即便成都广播电视台已官宣其“著作权人”的身份,但在多名法律界人士看来,该起事件中,著作权的归属尚不明朗。
中关村知识产权创新研究院院长余晖告诉第一财经,根据目前的信息,本案涉及的作品可能首先是电视栏目,这样,因为主角谭乔是警察,那么就必然涉及到三家主体:谭乔、电视台和公安局。节目权利归属要看他们三家如何约定,没有约定就根据著作权法来判断。同时,根据各方参与程度不同,还会涉及不同作品类型,如视听作品、录像制品、文字作品(剧本)、口述作品、表演者等的权利划分。
“看不到最初的合同和双方的抗辩,基础事尚实不清楚,就没办法判断著作权及后续侵权赔偿的问题。”余晖称。
电视节目根据其独创性可能分别归属于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北京市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左璀璀向记者介绍称,对于视听作品,除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对于录像制品,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按照前述成都广播电视台与游术文化签署的《版权声明》和《授权书》文件,认定节目属于视听作品,成都广播电视台拥有全部著作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由于这档节目的制作方为成都电视台,谭乔作为内容生产的委托方,此前并未明确另外约定版权所属,因此他享有的仅是人身性权,也就是署名权。一旦成都广播电视台将著作权转让,那么转授方有权针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不过也有法律人士认为,成都广播电视台代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存在瑕疵。
从视频生产方式来看,早于2005年制作出来的《谭谈说案》与自媒体时代的PUGC(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专业用户生产内容)内容生产方式相仿,由在某细分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的人士担任内容核心生产者,例如李子柒等。谭乔在前述自述视频中也自我揶揄称,去年吃李子柒的瓜,今年吃到了自家头上。不过,谭乔所遇情况更为复杂——《谭乔交通》的版权转授问题还涉及该视频作品是否构成职务作品的问题。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著作权法委员会秘书长李伟民对记者表示,关于《谭谈交通》的版权归属问题,应首先判定其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应根据谭乔是否为完成本职工作和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若是,则构成职务作品;若不是,则应根据完成作品是否主要依赖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等。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若《谭谈交通》不构成职务作品,李伟民称,在著作权转授之前,首先要考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电视台节目这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
“《谭谈交通》节目的制作者是谭乔本人、交警支队还是电视台,要根据相关证据来判定。”李伟民称。
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看来,基于“《谭谈交通》由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成都广播电视台第三频道联合推出”这一公开事实,存在该节目由交警支队和成都广播电视台合作制作,共同拥有著作权的可能。
他表示,目前尚未有信息明确,交警支队是否参与创作。根据著作权法,如果交警支队参与创作,《谭谈交通》的著作权或应归由交警支队和电视台共有,但也需要证据(如合法订立的协议、会议纪要、往来文件或通讯记录等)支撑。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谭谈交通》节目为视听作品这一分类本身就有误,毋宁说以此得出“成都广播电视台享有该节目著作权”的说法。持该观点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谭谈交通》应属于录像制品,谭乔享有著作权。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等最新撰文表示,在《谭谈交通》中,警官谭乔与交通违法者之间幽默、有深度的交谈内容,是该节目播出后受到广大观众喜爱的原因之一。由于交谈内容具备独创性,构成口述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谭谈交通》还属于录像制品,成都电视台作为录像制作者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基于此,游术公司在针对擅自线上传播《谭谈交通》行为采取投诉乃至起诉行动前,需取得作者——谭乔警官和交通违法者以及录像制作者的许可。成都电视台作为录像制作者,不得擅自代替作者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该篇文章分析认为。
公益作品是否可以自由地在社交媒体传播或二次创作?
对于谭乔所称“担忧因游术文化的举报,本人可能面临千万元的巨额索赔”的说法,成都广播电视台最新声明表示,这并不会发生。
然而,网友的质疑仍然存在:谭乔对于游术文化提起诉讼的担忧,为何由成都广播电视台予以回应?一家成立之后,连番提起超60起网络信息传播权诉讼的民营公司,是否存在所谓的“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
左璀璀介绍称,提起诉讼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主体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而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因此,判断究竟是不是恶意诉讼,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从公开的授权书来看,游术文化作为节目的被授权方,享有节目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财产权。所以,作为权利方,公司有权针对涉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诉讼,维护其享有的著作权。
许浩也认为,法律并未限定被侵权的企业规模、过往发起次数等条件作出规定,因此不能根据现有情况就判定存在“恶意诉讼”。
围绕该起事件的另一争议是,公益作品是否可以自由地在社交媒体上进行转载传播,乃至二次创作?
根据谭乔自述,《谭谈交通》是一档带有新闻传播属性的公益普法类节目。十几年来一直无偿提供给群众观看和二次创作,其本人和记录方均未主张过所谓的版权。
成都广播电视台相关负责人11日在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回应称,电视台长期以来没有对《谭谈交通》节目主张版权权利,“并不代表着任何个人可以随便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对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张洪波认为,在节目著作权明确的情况下,如果未经允许进行网络传播,甚至二度创作,即使处于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收益的网络传播情境下,也可能涉嫌侵权。营利与否,仅仅为是否需要作经济赔偿的衡量因素。
对于谭乔本人而言,由于他将《谭谈交通》分享至B站时已不再担任公职人员,也非“执行公务”的范畴内,他所主张的“以公益为目的进行传播”是否仍能站得住脚,多名受访人士对此持审慎态度。
“作为平台,在接到著作权人关于其传播作品涉嫌侵权的通知后,可能会采取‘避风港原则’,将侵权视频进行删除,以避免赔偿责任。”张洪波称。
根据谭乔展示的通知,B站方面称,“我司收到权利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您稿件的侵权申诉并根据其要求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稿件进行下线处理。”
截至目前,谭乔在B站上发布的视频已经从300多个缩减到了约80个。此前,广为人知的“二仙桥大爷”视频播放量超过2000万,现在也已在B站下架。
谭乔对记者表示,即使游术文化否认对其个人的“千万索赔”,此次下架风波后,客观上也会造成他的一系列商业合作受到影响。甚至作为违约方,他还可能被迫面对较大数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