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学校锄地致右眼失明”案二审改判: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全责

日期:08-04
未成年人

2020年9月27日下午,在四川省弘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弘博学校)就读的小刘在学校农场锄地时,不慎被异物伤及右眼,并最终导致失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小刘伤残等级为七级。

家长李女士认为,校方未第一时间将儿子送至正规医院进行救治,仅到诊所购买眼药水进行简单处理,这直接导致儿子的伤情进一步恶化,最终导致失明。由于就赔偿事宜,李女士与校方未达成一致,因此把弘博学校告上法庭,提出54万余元的赔偿。

一审中,法院认为,学校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治疗时机,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承担70%的侵权责任。但小刘家属认为,自己不应承担30%的责任,且伤及眼睛会带来终身隐患,因此在一审之后提起上诉。

近日,该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小刘作为未成年人,无法预见挖地的安全风险,也无证据证明他存在不当操作。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最终改判学校承担100%的责任。据悉,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少年校内锄地致右眼失明,家长起诉索赔54万余元

弘博学校为一所职业教育学校,事发时,小刘为该校高中一年级学生。2020年9月27日下午,小刘和班级种植委员等在校内菜园翻地时,被溅起的石子伤到了右眼。小刘称,当时只感觉痛了一下,并未特别不舒服,直到当天晚上才明显感到不舒服。随后,他将这一情况告诉了班主任李老师,老师带他到学校门口的诊所买了眼药水。

不过,眼药水并未缓解伤情。小刘第二天起床后就发现眼前“一片白,看不见了”。之后,在同学陪同下,小刘先后到双流区人民医院和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就诊,但最终未阻止不幸的发生,小刘右眼失明了。

▲小刘右眼失明

▲小刘右眼失明

2021年4月,家长带小刘前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据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小刘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家长认为,如果校方在第一时间就带孩子到正规医院进行救治,取出异物,也不至于失明。她认为,校方存在不当责任。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由于未和校方就相关责任及赔偿事宜达成一致。2021年5月,李女士将弘博学校告上法庭,提出了54万余元的各项赔偿费用,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曾旁听了该案一审,在第一次开庭中,原告小刘及家长起诉的被告为四川爱华学院,后经查明,小刘学籍实际所在学校为弘博学校。记者了解到,四川爱华学院与弘博学校由同一投资机构兴办,且共用场地。后来,原告追加了弘博学校及保险公司同为被告。

一审判学校承担70%责任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事发时,小刘年满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刘在校期间,弘博学校应当履行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保护的义务。根据各方陈述,小刘是在挖地时被溅起的硬物戳眼,导致右眼受伤。该挖地活动不属于任何课堂内容,且应为班级种植委员负责的活动。

法院认为,学校为班级和寝室设置菜地、让学生参与种菜的初衷值得提倡,但之所以设立种植委员职务,正是因为对于极少参与耕种,又未经特别培训和安全教育的普通学生而言,耕种活动存在一定风险,故需要选择专门的学生在接受相关教育后完成该项活动,以最大程度规避风险。而小刘受伤当天,在无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应种植委员的请求挖地,导致自身受伤,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事项确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小刘受伤后,其班主任李老师未仔细查看伤情,仅听信未成年人对自己伤情的描述,未第一时间带领他前往医院进行专业治疗,导致最终出现右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也贻误了治疗时机。因此,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小刘学籍与爱华学院无关,法院酌定弘博学校承担70%的侵权责任。法院认定,小刘的各项损失费用合计39万余元,由学校承担70%。由于学校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病情证明书

▲病情证明书

二审改判:

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宣判后,小刘家属认为,他们不应承担30%的责任,且伤及眼睛会带来终身隐患,因此在一审之后提起了上诉。

8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小刘家属处获悉,该案二审于近日宣判。在判决书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弘博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认为,首先,挖地种植活动需要一定专业性,对于劳动经验相对不足的未成年人而言,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弘博学校安排学生从事该课外活动,应负有更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或意识到可能给学生带来人身损害风险,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而小刘在无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应种植委员请求挖地受伤,存在活动管理及人员管理上的疏漏,“学校具有过错。”其次,事发后,由于学校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在学校遭遇人身损害危险后能够求助的人只有老师。小刘受伤时为15周岁,且受伤部位为眼睛,在向老师反映后,学校都应引起重视,积极带他检查治疗并告知家长。班主任未第一时间带他前往医院治疗,且在当晚学生称“还是有点痛,像飞蛾进去一样”后,也未采取措施、告知家长,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治疗时机,导致眼球最终被摘除,因此,学校存在过错。

最后,小刘是在从事学校安排的活动中受伤,作为未成年人,他无法预见挖地种植活动的安全风险,也无证据证明他存在不当操作等行为,他在受伤后积极向老师反映情况,自身不存在过错,综上,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最终改判弘博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据悉,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

▲判决书

红星新闻记者章玲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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