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浦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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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引发不愉快,员工便在网上发帖“讨伐”,甚至泄露公司各平台账号密码,前往公司淘宝店铺给予恶意评论。
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8日,从事电商运营的小李从公司辞职,因工作交接与绩效工资结算的先后顺序,与公司发生争议。
几番协商无果,小李决定用自己的方式“维权”,先后通过多个客户微信群、微博直播间、公司网店等平台,发布“讨伐”公司的言论,如“恶心人的网红公司”“辣鸡公司”等,并泄露公司运营信息和数据密码,对公司淘宝店铺产品,进行恶意评价致其下架。
公司遂诉至法院,以侵犯法人名誉权为由,要求小李在朋友圈公开道歉一个月,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
小李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因为公司拖欠绩效不予结算,无奈之下才在各平台发布情况说明,不存在造成公司名誉权损失的行为和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与原公司发生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但其在多个网络平台恶意发表不当言论,使用了带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词汇,且无法证明其言论的客观真实性,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同时小李泄露公司运营数据,和平台密码、恶意点评商品,损害了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赖,造成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对公司名誉造成了损害。
至于造成的损失,由于公司难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经营损失,与小李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其经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法人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亦不予支持。但法院注意到,公司为维护声誉和商业信息,恢复各网络平台密码、运营数据,及为诉讼进行证据保全、聘请律师,均产生了相关的成本费用,这些费用是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综合考虑各因素,法院判决,小李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公司2万元。
法官心语
一、网络名誉权侵犯如何认定?牢记三点
网络时代,利用微信、直播间等各类信息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对他人造成侵权行为的现象屡见不鲜。《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那么,如何认定构成网络名誉权的侵权呢?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毁损名誉的言论必须有特定指向;
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须为第三人所知晓。
具体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内容、发布途径、双方关系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二、理性冲浪,网络言论需谨记原则
冲浪虽自由,原则记心间。网络平台的建立,作用在于方便联络、便捷生活、沟通交流,但需掌握合理尺度,如果因一时泄愤侵犯他人名誉或隐私,不仅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严重的是触犯法律造成侵权。虚拟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更应谨言慎行,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三、合理维权,积极寻求司法途径保护
劳动纠纷中,“打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能因为一时情绪选择利用网络平台发泄“维权”。
然而,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也需牢固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可在保存证据的前提下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寻求司法途径保护。
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