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慈善家杂志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7月28日,南京,某供电公司的电力检修人员在工作间隙喝水。
据新闻消息,6月25日,54岁的洗碗工韦巧连如往常一样,顶着高温天气到离家12公里的洗碗厂上班,因为车间环境炎热中暑,晕倒在厂门口附近的树底,直到下午5点,才被到工厂接她下班的丈夫看到,当时她口吐白沫,热得一个劲喷气。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诊断其为热射病,直接进了ICU。7月7日,韦巧连因热射病引发的多器官衰竭死亡。
近期全国多地都出现了热射病的确诊病例,所谓热射病,即重度中暑,是因暴露在高温高湿环境中引起的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往往体温超过40°C,同时伴有皮肤灼热、心动过速、意识障碍(如谵妄、惊厥、昏迷)等多器官系统损伤的临床综合征,严重时甚至会导致患者死亡。
夏季高温,长时间暴露在外的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外卖快递等户外工作从业者,往往也是热射病的高危人群。
那么,患热射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对此,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指出,“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患有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
不难看出,劳动者患热射病后如果被认定为职业性中暑的,是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热射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视同工伤。
然而在实践中,热射病患者想要认定为工伤却困难重重,能真正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少之又少。
笔者收集相关数据发现,由于劳动者对于职业性中暑属于职业病的了解较少,相较于尘肺病等常见职业病,大部分的劳动者发生职业性中暑后,并不知道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也不知道可以据此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实中,多数的劳动者在出现职业性中暑症状,无法继续工作时,往往只想到需要休息或者治疗。只有少数的患者直到因病死亡,其家属在多方咨询后才会想到进行工伤认定,然而由于时间跨度长、维权难度大、相关证据已经缺失等原因,大多只能选择与企业“私了”。
8月2日,四川省南充市,高温天气下,工人在项目建设工地劳动。
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热射病都属于职业性中暑。职业病诊断是热射病工伤认定需要面对的“关卡”,需要提供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的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等证据及其相关的情况说明。
按照《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鉴定机构要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在排除其他疾病后,方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而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很难取得这些证据材料,仅仅依据劳动者的自述难以形成职业病诊断。而且,如果劳动者自行申请职业病诊断,则还需要另行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
更为重要的一点,工伤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对劳动者特别保障的法律规制,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便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热射病的患病人群,往往都是工地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人员,其中存在着大量的灵活用工人群,相关用工单位通过劳务关系、劳务派遣、承揽关系等方式将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向外剥离、层层隔离,通过一系列表面性的法律安排并与包工头、众包服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灵活用工平台等签署各类设计复杂的合同,将这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悄悄地推向权益保障的边缘或劳动保护之外。当纠纷发生时,劳动者往往难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从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障关系着亿万国民的切身利益,是国家公平正义、长治久安的题中应有之意。而热射病的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条件严苛致使劳动者维权之路异常艰辛。推进热射病工伤认定简单化、便捷化,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已经刻不容缓。
7月24日,南京鸡鸣寺路北极岩人防工程纳凉点吸引了众多游客。
推进热射病的工伤认定,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全体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共同参与。当前,普通劳动者对于职业病种类等知识的掌握程度较低,知晓率不高,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时,他们往往因为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未能收集到相关证据,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工伤认定,从而丧失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时机。因此,各级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及行业协会等组织要立足实际,通过宣传单、微信、短视频、培训班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和法律普及力度,传授相关知识,让职业病分类、申请工伤认定等内容成为常识并深入人心。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保证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病认定也是解决热射病工伤认定难的“良药”。进行工伤认定前提是劳动关系的确认,这就要求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劳动合同,从司法实践里大量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因热射病伤残或死亡的劳动者,往往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而目前易患热射病的人群往往就是这些灵活用工的人群。传统的工伤认定,当然是可以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而灵活用工人群由于工作时间自由,工作地点或在路上或不固定,加之与用工单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够清晰,致使工伤认定“困难重重”。
因此,建议从制度入手,简化工伤以及职业病认定的相关程序,尤其是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不以是否有劳动合同作为“唯一”的依据,而是综合利用考勤记录、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同事证词等与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相关的凭证材料,甚至可以向平台调取双方之间结算作为依据,为劳动者维权打开快捷便利之门。
“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