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涉恶企业家获刑15年检方抗诉“重罪轻判”案重审开庭,被指严重遗漏犯罪事实

日期:07-27
王振国大连市犯罪企业家寻衅滋事

大连企业家王振国涉恶案曾引发公众关注,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曾以《大连涉恶企业家职务侵占3亿获刑15年检方抗诉:重罪轻判,量刑畸轻》报道显示,王振国原系大连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21年,王振国因犯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获判有期徒刑15年。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量刑畸轻,应提出抗诉。

7月27日,王振国涉嫌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庭。

▲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重罪轻判,提出抗诉。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重罪轻判,提出抗诉。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涉恶企业家获刑15年检方抗诉

王振国出生于1974年,原系大连市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时也是本案被害单位大连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璘公司)、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里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大连很多人眼里,王振国被看做是“黑恶势力”的标志人物,曾有多家企业主举报王振国,至今在网络上仍能找到有关其暴力拆迁、恶意侵占的相关举报。

2019年9月,王振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次年被批捕。2021年10月,振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王振国指使他人招募打手,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一个组织内部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判决书显示,2009年底至2010年5月,王振国为迫使当地一商家动迁,指使李国军安排特保队员到该商家多次进行滋事。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至案发,王振国在担任玉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和塞里岛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涉案数额巨大,仅虚假工程款就超过八千万元。

判决书显示,2009年11月,王振国将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改造工程项目发包给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集团),而金广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王振国的岳父范广臣。经评估和审计,两家公司的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改造项目虚假的工程款总数达8200余万元。

2021年10月,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振国犯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并责令王振国向被害公司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5900余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判决作出刑事抗诉书。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量刑畸轻。检察院认为,振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重罪轻判,导致对被告人王振国适用的刑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法应提出抗诉。

律师称原判遗漏涉案8000余万的犯罪事实

2021年12月31日,丹东市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振兴区法院重审。7月27日,王振国涉嫌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一案重新开庭,公诉机关起诉的内容与一审时起诉内容基本一致。据悉,一审判决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四项犯罪事实仅提及三项,而对“非法占用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生产设施和经营场所使用权,非法侵占玉璘公司和塞里岛公司权益”的指控完全未予评价。

7月27日,受害单位塞里岛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辰桦表示,一审判决对于这部分既没有列入犯罪事实,也没有作出不予认定的评价,属于严重遗漏犯罪事实。且该部分事实涉案金额高达8000余万,属于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犯罪事实。

据称,原审还遗漏其他犯罪事实的认定,大幅降低犯罪数额、退赔金额,也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此次庭审预计将进行三天。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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